離職時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切記要謹慎!

故事還原

离职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切记要谨慎!

小明於2015年3月1日入職某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每月10000元。

离职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切记要谨慎!

在職期間,小明與上司發生小摩擦。2017年2月中旬,公司協商可否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小明同意公司意見,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离职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切记要谨慎!

協議書中約定:經雙方自願協商一致,於2017年2月27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向小明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至該日,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0000元。

除上述款項,雙方就勞動報酬、社保保險、福利待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勞動合同解除及其它涉及勞動事項無任何爭議。

离职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切记要谨慎!

該協議履行完畢後,小明聽說,按法律規定,他可以拿到20000元的經濟補償金,於是他向公司提出追加10000元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但公司拒絕。

离职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切记要谨慎!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經濟補償金數額低於法律規定,能否要求補足差額?

專家點評《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效力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由此可見,認定《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無效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①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②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

勞動者舉證相對困難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在用人單位工作1年,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支付小明20000元的經濟補償金。所以,《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經濟補償金內容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然而,本案中勞動者對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並不知情。小明如果要求公司補足差額,還要舉證自己在簽訂該協議書時存在被公司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但在實踐中,勞動者舉證相對困難。

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需謹慎

勞動者在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時,應仔細閱讀協議內容,對涉及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支付、仲裁訴訟權利的放棄、有無其他爭議等關鍵條款要特別注意,事先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慎重考慮,避免草率行事,否則一旦簽署,後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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