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三門峽湖濱農商行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企業或個人欠錢不還成“老賴”常見,銀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而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卻是稀罕事。

近期,這種稀罕事不僅發生了,並且在同一家銀行身上屢次出現。

2019年10月18日,三門峽湖濱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就被法院判定為失信被執行人,涉及各項費用合計約848.84萬元;而一同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還有湖濱農商行總行。實際上,對於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而言,這已經是半年之內第二次被判定為失信被執行人。4月26日,這家支行就已因同樣的情形,被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事項相關問題撥通了湖濱農商行總行辦公室的電話,但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對此事“不太清楚”,“不知道這個事”,不知道誰負責這類事。

一家銀行屢成失信被執行人,而其前支行長張銳剛卻因深陷民間借貸泥潭而下落不明,這背後到底發生了什麼?

罕见,三门峡湖滨农商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Part1:支行原行長“攜公章”借貸,拖銀行下水

時間回到2013年末,還是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行長的張銳剛,已深陷民間借貸的泥潭不能自拔。為還舊賬,他不得不“借新還舊”。

此時,杜紅建成為他借錢的目標之一。

2013年12月2日,張銳剛向杜紅建借款200萬元,並向其出具了一份借條:“我叫張銳剛,身份證號:……,今借到杜紅建現金貳佰萬元整(2000000元),借款期限7天,借款利息為1.5‰/天,2013年12月9日歸還”。為獲取杜紅建的信任,張銳剛在該借條借款人處簽名、捺印,在該借據借款人上加蓋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信貸業務章,在借據借款人下側簽名並加蓋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公章。

此時加蓋的兩個公章,成為張銳剛把湖濱農商行拖入其民間借貸漩渦的關鍵。

值得注意的是,這筆借款並未轉入張銳剛的個人賬戶,更未轉入湖濱農商行賬戶。張銳剛在借條下方明確:請轉入茹安濤工行賬號:62×××17。而茹安濤則是張銳剛的另一債權人,張銳剛曾向其借款1500萬元。

杜紅建當日(2013年12月2日)通過其會計王玉紅將200萬元款項通過工行轉賬至茹安濤賬戶。然而,借款到期後,杜紅建並未收到張銳剛的還款,便轉而向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追要借款,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遲遲未還,杜紅建將其起訴到法院。

2014年9月17日,湖濱農商行對張銳剛作出了開除的紀律處分。

2017年8月31日,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該借款屬於張銳剛的個人借款,原告主張被告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償還借款200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對此,杜紅建不服,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印章管理不善”,對杜紅建未得到償還的借款本息損失負有過錯責任,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2018年12月19日,法院終審判定,張銳剛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杜紅建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若張銳剛未能按判決償還本息,則由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承擔50%的還款責任,並在判定張銳剛的償還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完成賠償。

然而,此後張銳剛並沒有償還本息,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亦沒有償還其所承擔的50%的本息。隨後,杜紅建申請強制執行,三門峽濱湖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20日將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被列為被執行人。

此後,由於湖濱農商開發區支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於2019年4月26日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涉及的金額包括“支付申請人200萬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33680元”和“申請執行費44740元”。值得注意的是,湖濱農商行總行也於2019年6月26日被追加為上述案件的被執行人。

Part2:200萬隻是“冰山一角”,前面還有更大的“坑”

實際上,2013年末,身處民間借貸漩渦的張銳剛,資金鍊已出現嚴重的缺口。對當時的他而言,從杜紅建處“挖坑”借來的200萬元,只是用來填更大“坑”的部分資金。

從已公佈的10餘份相關裁判文書中可以瞭解到,張銳剛先後借款金額累計超過2600萬元。

具體情況如下:

2012年5月,張銳剛陸續向呂國家借款,截止2014年8月11日,雙方清算仍有190萬元未歸還;2013年7月5日,向三門峽興通亞飛汽車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借款600萬元現金(償還情況未知);2013年11月26日,向茹安濤1500萬元;2013年12月2日,向杜紅建借款200萬元;2014年1月14日,向三門峽興通亞飛汽車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借150萬元承兌匯票。

此外,張銳剛還因與上官素芳、蔡梅星存在民間借貸糾紛而被告上法庭(涉及金額不詳)。

值得注意的是,從杜紅建處借來的200萬元,直接轉入了茹安濤賬戶,成為張銳剛償還茹安濤1500萬元欠款的第一筆資金。2013年12月2日~2014年1月14日,張銳剛通過多種方式,分9次向茹安濤償還本金1100萬元、利息43.3萬元。然而,自2014年5月起,張銳剛下落不明。2014年9月15日,茹安濤要求湖濱農商行償還借款本金400萬元及利息72萬元;兩天後,張銳剛被湖濱農商行開除。

與前述200萬元的借款案情況相似,在這筆1500萬借款期限也是7天,在借據中同樣加蓋了開發區支行業務章和湖濱農商行公章。

由於向湖濱農商行追要借款未果,茹安濤將其訴至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然而,2016年5月17日,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駁回了茹安濤的訴訟請求。茹安濤對判決不服,上訴至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程序不當。2016年9月13日,二審裁定:撤銷初審判決,發回湖濱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由於中國裁判文書網尚未披露案件重審後的相關裁判文書,為進一步瞭解案件進展,《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了案件二審時上訴人茹安濤的委託代理人——河南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政民。賈政民表示:“這個借款是湖濱農商行員工(原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行長張銳剛)職務行為,如果造成損失了,理應由湖濱農商行承擔。我們代理了這個案件以後,提起上訴,法院判農商行敗訴了。”

記者提出希望其提供案件重審後的終審裁判文書時,賈政民回憶稱,“當事人茹安濤在一審敗訴之後找到我們給他上訴,我們經過努力幫助他在二審獲得了勝訴,發回重審;在重審中,茹安濤一審勝訴,農商行提出上訴,然後進行二審;但隨後,當事人就有把握了,二審就沒有再委託我們,所以我們並沒有二審的文書。”

儘管如此,一份涉及到茹安濤的執行裁定書中提到,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12民終2092號”民事判決書中確定了茹安濤與湖濱農商行及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之間的債務關係,即兩銀行分別承擔對茹安濤1071573.29元的債務,合計本金及利息約214.31萬元。而“(2017)豫12民終2092號”民事判決書,則是湖濱農商行和開發區支行近日被判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依據。

Part3:這個“老賴”當得冤不冤?

除了上述兩個將銀行“帶入坑”的案件外,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的這位原行長還是其他多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告。

比如,在上官素芳訴張銳剛、肖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執行過程中,因未查詢到張銳剛、肖娜可供執行的財產,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25日作出裁定:執行程序終結,待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後恢復執行;在呂國家訴張銳剛借貸糾紛一案的執行過程中,同樣由於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於2018年7月27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此外,在蔡梅星與張銳剛的借貸糾紛案中,蔡梅星將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湖濱農商行告上法庭,又提出撤訴。

從公佈的相關裁判文書中可以看出,上述三個案件中,均未涉及到張銳剛在借款憑據中使用銀行公章的問題,相關債務最終都是由張銳剛個人承擔。

也就是說,這上述一系列案件中,“是否使用公章”是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依據,以至於最終影響到債權人追債程序的執行。另一方面,這也成為導致湖濱農商行被拖入開發區支行原行長借貸泥潭的關鍵。

那麼,像張銳剛這樣,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民間借貸並在借款憑據中使用銀行公章,銀行究竟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需要承擔多少責任?最終被判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冤不冤?

對此,《每日經濟新聞》採訪了多位相關領域的律師,其中,浙江建策律師事務所律師林鈞向記者直言,“只要蓋了公章就算單位的,就是企業行為,不存在分擔多少責任”而是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如果從合同簽訂主體來看,如無相反證據,合同上蓋章的主體就是合同一方主體,就需要履行合同義務。”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表示,在法律上有一種情況叫“表見代理”,別人相信他有代理權,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內部有沒有經過相應的審批流程,那是內部的責任,但對外就需要依據“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制度作出判斷。也就是說,從“表見代理”的角度看,合同上的印章具有代理權外觀,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理信賴,也可以認為印章上的單位是合同相對方。

因此,謝良律師認為,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合同上蓋章的主體就要承擔合同義務,至於單位內部如果有人盜用或者私刻公章,只能內部追究責任,一般不影響合同對外效力。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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