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病、證、症的概念及其相互關係

中醫與西醫臨床雖然同以防治疾病為主要目的,但由於各自理論體系不同,臨床診療模式亦有較大差別。辨證論治是中醫診療基本特點,由症入手、病證結合是中醫臨床基本模式。認識病、證、症的概念及其相互關係,無論對於提高中醫臨床療效水平,以及臨床科研和中藥新藥臨床評價體現中醫藥特色,均不無裨益。

病、證、症是以機體內在病理變化為本質的不同的表現和認識形式。疾病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疾病,是機體健康狀態受到損害,發生病變的總稱,除了具備導致患者就診的主要病、證和症狀體徵外,還可能包涵合併病症、醫源或藥源性病症、患者體質及異常生理心理、社會適應狀態,甚至地域、季節氣候等等所致混雜或不典型病症。而狹義的即具體的疾病是在一定病因作用下,人體特定臟器和組織氣血陰陽失調或虛損紊亂髮生、發展、轉歸的特殊的有一定規律病理演變過程。

證候的概念亦有廣義與狹義的區別。廣義的證候是中醫對人體病變的一種宏觀的認識形式,即在病因、體質、環境、既往病史等綜合作用下,機體整體或局部氣血陰陽失調,從病因、病位、病性及其動態變化不同角度反映內在病變的具有內在聯繫的一組症狀群。狹義的證候是具體疾病演變過程中所處一定階段的病因、病位、病性及其發展趨勢各階段本質的綜合反映。

我們一般所述之病證,均是指狹義的病和證。臨床及科研過程中,廣義的病和證是臨床客觀存在的,而狹義的病及其主要和常見證候在臨床和科研過程中則必須通過辨析,排除不同種類的混雜或干擾才能確定。

症狀是患者自身感覺到的異常變化及醫者通過四診獲得的異常體徵,是疾病和證候的本質反映、外在表現和影響患者工作及生活質量的直接因素。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中醫傳統四診主要依賴於人體感官,現代中醫臨床廣泛應用的各種檢驗、窺鏡及影像學檢查可以看為人體感官的延伸,各種檢查結果是醫者藉助各種現代工具獲得的生理病理信息,亦屬於疾病發生、發展、變化及轉歸各階段本質的反映。從這種意義上來說,亦可以理解為是疾病及其各階段的“症狀”或“體徵”。

病、證、症三者均統一在人體病變的基礎之中,每種疾病都有其基本症狀,但病在各個階段是以證候表現出來的;證候也是由一定的症狀組合所組成,是病在一定階段及一定條件下的表現形式。其區別在於,任何一種具體的疾病均是人體內外環境動態平衡失調所表現出來的病變全過程,是由疾病的特殊本質決定的,病的特殊本質貫穿於疾病全過程的始終;證候是疾病所處某一階段多種因素綜合作用所致主要本質的反映,是病在這一階段的主要表現形式,但又主要由病的特殊本質變化決定。

病與病、病與證、證與證之間,常常表現出縱橫兩方面的聯繫,縱向是由疾病的特殊本質所決定的,梯次表現出疾病發生、發展、變化等全過程的不同階段;橫向多因合併病症、體質、治療經過及發病時節及地域性等而異。 因此,以廣義病、證患者作為診療或研究對象,針對狹義即具體病證辨治或研究時,如何排除多種干擾因素對療效和研究結果的干擾,是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

中醫病、證、症的概念及其相互關係

症狀是病證本質及其變化的表現形式,每一種或一類具體病證都有其主要症狀及其主症的組合形式。換句話說,典型的症狀表現為一組從不同角度、層次反映病證本質即基本或一定階段主要病因病機、相互之間具有內在聯繫的的症狀群。病與病、證與證之間的發生,加重、惡化或減輕、消除,主要通過症狀的變化反映於臨床。症狀的性質及其特點與病、證病因病機息息相關,即同一症狀出現於不同疾病或證候,其特點多有所不同。

應當指出,由於廣義病、證的客觀存在,貫穿發生發展、發展、轉歸全過程的具體或狹義疾病的基本病因病機與其發展一定階段的證的主要病因病機可能一致,亦可能不一致。當二者一致時,病、證療效實際上是一致的;但二者不一致時,病與證的療效就可能不一致。

例如,惡性腫瘤的的基本病因病機為癌毒積聚,治療基本原則為解毒散結。及至晚期,出現一派臟腑氣血陰陽虛損之證。辨證論治,虛者補之,療效主要體現為改善患者生存質量,延長生存期。主要原因,惡性腫瘤晚期之虛證,乃因癌毒迅速增長,耗損正氣,因實致虛。補之雖能扶正,但癌毒不除,病終難愈。這可能是一些治療方法或藥物主要療效表現在證候改善的深層次原因。

疾病和證候的廣義與狹義,說明臨床上同一疾病出現的證,既可能是該疾病一定階段的主要或/及常見證候,也可能是與病因、體質、環境、合併病症等相關甚至起主導地位的證候。臨床辨證論治,強調三因制宜。而對於試驗因素必須相對固定或其他因素組間應均衡的臨床科研,後者可能不同程度地干擾臨床評價結果,這提示受試者選擇標準、隨機分組、分層分析方法等制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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