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國務院2005年12月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補充醫療保險不在上述範圍之內,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規定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該文件規定了是為全體員工支付的,引申意思就是給部分員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財社〔2002〕18號文件規定的最高比例4%,這裡是5%,說明只要企業是按國家規定最高比例以下支付的,則都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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