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如何獲得國家賠償

此案例來自中師律師事務所真實代理案例,此案例當事人為西南地區某縣村民,在該村建有磚瓦結構性質的房屋,面積大約200多平米,2016年12月中旬,該當事人房屋在未經合法徵收程序中,也未與任何政府徵收主體達成一致的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該鄉政府出動大量人員對當事人房屋進行暴力強拆。

強拆發生後當事人聯繫到我所,我所特委派王靜律師代理此案件,通過實地考察和當事人的面對面交流,王靜律師總結案件相關材料與我所多位從事專業拆遷專業的律師進行案件疑難點和違法點進行討論,最終通過此案符合的維權方案。

在案件委託後除了正常的案件討論與制定方案的同時,在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次年12月27日此案作出判決,認定事實強拆行為的鄉人民政府於為違法行為。判決後,針對該判決,律師協助下該當事人已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向某鄉人民政府提起賠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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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首先,當事人有權在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確認該鄉人民政府違法行為之日起兩年內請求鄉人民政府進行行政賠償。但是,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其次,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該鄉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該鄉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可以與當事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按照法律規定的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進行協商。

最後,該鄉人民政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當事人。該鄉人民政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該鄉人民政府在規定的2個月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的,當事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規參考

《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範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條[行政賠償請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第一款[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九條第二款[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的途徑]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第十二條[賠償申請書的遞交]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行政賠償決定的作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單獨行政賠償訴訟的提起]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賠償方式]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九條[國家賠償請求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一併受理。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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