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房屋被徵收,應該按什麼標準補償呢?

在各地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政府部門先對土地進行徵收,時隔多年之後才對房屋進行拆遷,這種情況比較普遍。當再次對房屋進行拆遷的時候,應當適用何種標準進行補償,成為很多徵收拆遷爭議的焦點。

這種情況比較普遍存在於城鄉接合部地區,被拆遷房屋周邊土地都是國有土地,被拆遷人要求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補償,而拆遷方(徵收方)則按照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補償,進而產生許多糾紛。

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房屋被徵收,應該按什麼標準補償呢?

【案例簡述】

張某居住在某市城鄉接合部的某村。2009年,某市政府作出了《某市人民政府關於某區實施城市規劃建設徵(轉)收土地的通知》,依法對包括張某所在的某村集體土地予以徵收並撤銷建制。

但是,直到2015年,該市國土資源局才發佈了《關於徵收某集體土地安置方案的公告》,啟動被徵收土地範圍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張某對該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標準進行補償,並申請某市人民政府調解。調解未果後,張某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補償安置方案,並責成某市國土資源局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標準進行補償。

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房屋被徵收,應該按什麼標準補償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案情分析】

在我國一些城市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過程中,許多房屋涉及的集體土地在很多年之前就已經被國家進行了徵收,土地性質已經發生了改變,由集體土地變為了國有土地,而原土地上房屋所有權人繼續居住於此。

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房屋被徵收,應該按什麼標準補償呢?

在對此類房屋進行徵收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補償,享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若徵收方仍然按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制定補償安置方案,被徵收人應當提出異議,如果徵收方不予採納,被徵收人要及時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以保障徵收的公平合理。

【結束語】

許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並不清楚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在徵收人的高壓政策下,草草簽署了徵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造成一定的損失。有些地方為了進行舊城改造,採用“徵而不拆”的辦法值得鼓勵,但是面對這種“徵而暫時不拆”,百姓就要注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在徵收拆遷過程中出現疑問困難,請及時與我們取得聯繫。點擊文章尾部“瞭解更多”免費諮詢我們。我們將為您帶來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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