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被告如何確定!(完整版,含徵地拆遷。)

行政訴訟中,被告如何確定!(完整版,含徵地拆遷。)

1.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2.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以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為被告。

★例1:村委會或者居委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委會或者居委會為被告。

★例2: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以及律師協會、註冊會計師協會等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實施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以該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為被告。

3.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4.派出機關:以派出機關為被告(如街道辦事處)。

5.被撤銷的行政機關:以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以其所屬的人民政府為被告;實行垂直領導的,以垂直領導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被告。

6.行政機關臨時組建的機構:以組建機關為被告

7.共同行為:在行政訴訟中,作出共同行為的機關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轉列為第三人)

8.假共同行為:其中的行政主體是被告,非行政主體是第三人。

9.經批准的行政行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主要看名義(即看蓋的是哪個部門的公章),行政複議可以直接找上級。

10.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如派出所):

★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訴訟被告為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包括沒權或幅度越權、種類越權)。

★以自己名義做出的,複議被申請人為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但有例外,種類越權時被申請人為所屬機關。

11.開發區管理機構

★(1)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職能部門對各自行為均可獨立作被告。

★(2)非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取得有效授權的,開發區管理機構作被告(職能部門不能作被告)。

★(3)非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未取得有效授權,無行政主體資格的,設立該機構的地方政府作被告。

12.房屋徵收補償行為:

★(1)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行政行為,被徵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房屋徵收部門為被告。

★(2)徵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在委託範圍內從事的行為,被徵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房屋徵收部門為被告。

13.經過複議再起訴被告的確立:

★(1)複議改變(複議改變只包括改變行為結果),以複議機關為被告。

★(2)複議維持(審過且結果沒變),以原機關和複議機關為被告(告漏了,通知追加;原告不同意追加,列為共同被告)

★(3)複議機關不作為(未實質審理過),對複議機關不服,以複議機關為被告;對原行政行為不服,以原行政機關為被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