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擴大就業、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撐。9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中小企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記者從自治區工信廳中小企業局瞭解到,該《條例》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提出瞭解決的辦法,《條例》呈現五大亮點。
——為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尋良方。《條例》規定政府應當協調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授信盡職免責規定和績效考核方案,採取合理措施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規定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對提供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銀行、擔保、保險等機構給予貸款風險補償等。
——為助推企業創業創新出實策。《條例》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入駐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和創業孵化基地的中小企業,可以給予場地房租補貼;可以通過彈性年期出讓、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方式向中小企業供應土地,允許中小企業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對主導標準制定的中小企業,有關部門要按規定給予技術指導和資金支持;對申請發明專利並獲得授權的中小企業,給予資助等。
——為幫助企業開拓市場添動力。《條例》對現行政策予以法定化,如規定政府要採取預算預留、簡化程序、評審優惠等方式,落實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並向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傾斜。要對以自我申明企業類型的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採購方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提供類型證明,出現異議,政府綜合管理部門要作出認定。要支持和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對其為降低境外項目風險而支出的海外投資保險保費、融資信用擔保費用給予補助。要對符合條件參加有關展覽展銷活動的中小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為保障企業健康發展優環境。《條例》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對中小企業設定歧視性市場準入條件和市場監管制度。在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未明確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享有平等進入的權利,推進“非禁即入”政策的落實,最大程度實現准入便利化;要遵循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原則,推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建立資源共享、服務協同、互聯互通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引導和帶動社會各類服務資源為中小企業提供優質服務;要對購買中介服務和發放定向培養生在校學習補助的中小企業給予補助。
——為保護企業權益強責任。《條例》規定政府要加強政務誠信和公共法律服務建設,完善對企業家的容錯幫扶機制,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財產權、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在制定涉及中小企業權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專門聽取中小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的意見。此外,對違約拖欠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納入失信記錄,推送到有關信用平臺公示並落實懲戒措施等。(內蒙古日報社融媒體記者 李永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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