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一廢舊廠房爆炸致9死案宣判!4人獲刑

棗莊一廢舊廠房爆炸致9死案宣判!4人獲刑

2018年3月,在山東棗莊甘霖實業公司對外出租的廢舊倉庫內,河北邯鄲市廣平縣人張恆、李繼興、武廷生借用棗莊泓勁商貿公司營業執照進行非法建設時,發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傷。法院一審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李繼興等4人判刑。4人不服上訴。10月28日,北京青年報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3月27日16時52分,張恆、李繼興、武廷生3人,組織工人在棗莊泓勁商貿有限公司租賃的廢舊廠房內施工改造設備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傷。事發後,當地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棗莊市安監局此前發佈的事故調查報告顯示,甘霖實業公司原設備倉庫,為一長方體建築物,實際面積為1028平方米。經現場勘查,爆炸中心距離倉庫東牆約25米,倉庫頂棚和牆體不同程度損壞,正上方鋼結構橫樑飛散,周圍鋼結構梁受爆炸超壓影響嚴重彎曲,南側磚混結構牆體坍塌,東側磚混結構牆體呈現較大裂隙。碳鋼罐在爆炸中解體,罐體圓形底盤殘留在爆炸中心,爆炸中向下衝擊造成地面凹陷,罐體殘骸等飛濺物最遠拋到100米,周邊120米左右的建築物玻璃也受到爆炸衝擊波影響,造成不同程度損壞。

經山東省基本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鑑定,爆炸罐體殘留物為2,6-二硝基苯酚,該物質為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遇明火、高溫、摩擦、震動或接觸鹼性物質、氧化劑時均易引起爆炸。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為現場施工隊伍不具備資質處置廢舊罐體,施工作業前未採取清洗、置換、檢測等安全措施,違規動火作業產生的高溫或火花引爆罐體內殘留2,6-二硝基苯酚,加之罐體相對密閉,導致爆炸破壞力加強。事故的間接原因為張恆、李繼興、武廷生、劉振曉、劉志平等人安全意識、法律觀念淡薄,冒用工商營業執照,僱用不具備安全資格的施工隊,非法組織建設;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制定動火作業方案、辦理動火作業票證以及未採取安全措施,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等。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 一審4人獲刑

一審法院認定,2018年1月份以來,李繼興、武廷生、張恆(又名張濤、已死亡)三人通過被告人張磊介紹,以張磊的棗莊泓勁商貿公司名義租賃甘霖實業公司的倉庫,投資建廠並安裝設備,用以非法生產化工產品。期間,李繼興、武廷生等人將劉志平曾經營的嘉祥昌盛化工產品有限公司拆除的罐體等設備,運至該租賃處非法改裝。被告人李繼興、武廷生等人將非法改裝施工工程包給周元亮(已死亡)。2018年3月27日16時50分許,被告人劉志平和張恆、周元亮及工人在施工過程中,倉庫內一罐體(系原嘉祥昌盛化工產品有限公司拆除設備,經認定,該罐體內含有2,6-二硝基苯酚)發生爆炸,造成張恆、周元亮、劉振曉等9人死亡,周某等3人受傷。

一審法院以李繼興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武廷生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張磊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劉志平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二審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劉志平不服,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改判其無罪。

棗莊中院認為,劉志平、李繼興、武廷生、張磊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依法懲處。劉志平、李繼興、武廷生、張磊在刑事立案前均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如實供述案件事實,並在公安機關宣佈刑事拘留時無拒捕等行為,具有自首情節。武廷生參與投資、租賃場地、非法建設等,對事故的發生依法應負主要責任。張磊在案發後帶領出警民警找到李繼興、武廷生,雖不構成立功,但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李繼興、武廷生積極賠償被害人及近親屬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

上訴人劉志平身為非法建設的參與者和危險源的特殊知情人,有義務就危險情況向施工組織人發出警告、建議,並具有制止違規作業的責任。原審判決對上訴人明知程度、責任性質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最終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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