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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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實際上用人單位就已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行為,那麼就屬於一個違法行為,這個時候我們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可以通過勞動監察舉報的方式來解決這個爭議,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這個爭議。

那麼首先我們應該和企業單位應該面談來解決這個問題,因為面談對於雙方來說都是比較有利的,當然在企業單位明確拒絕繳納社保的前提下,我們可以去申請一個勞動監察舉報,但是在申請勞動監察舉報之前,必須要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你是作家單位的員工,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那麼這樣一來的話,勞動監察大隊就會調查,並且結果屬實的話,他會按照限定的期限之內要求企業單位來補繳員工的個人社保。

在補繳的過程中產生滯納金的費用,應該一併由企業單位來進行承擔,因為畢竟是由於企業單位沒有正常的參加社保而導致出現滯納金的問題,所以說滯納金的費用也應該由企業單位來承擔,當然你個人所承擔的費用,如果說沒有從你的工資當中扣除,那麼這個個人所承擔的大約是1/3左右的費用,應該由你個人來全額進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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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規定,用人的單位必須要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可以說原來管的不是那麼嚴格,所以說也沒人在意,企業給自己交不交社會保險。這2019年1月份開始就有稅務部門直接向企業扣除企業員工的社會保險了。這也就是說原來的是自願的,現在是必須的。



如果現在企業再不為員工交納社會養老保險,可能就直接會面臨著偷稅漏稅的嫌疑。就面臨著企業不履行稅務的要求。可能會為自己的企業帶來了負面的影響,也就是說,現在社會保險是必須要交的。就是這樣嚴格的制度,再也不會給企業那種可交可不交地選擇了。
對於老百姓來說是一件好事。最起碼自己的社保不會再讓人拖,不會再讓人不給交。讓自己辛辛苦苦地為企業做貢獻,到頭來還不知道自己的社會保險交沒交上,這是多麼悲催的事情。所以說,這是對老百姓最好的事情了。也是對自己今後的養老問題得到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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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規定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保,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社保,有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30日內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

可就是有這樣的用人單位,就是不給職工繳納社保,職工應該怎麼辦?法律法規中有什麼可以保護職工權益的規定嗎?

職工權益的保護

社會保險是職工入職的基本保障,包含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5項待遇。每一項都有各自的作用,尤其是工傷保險,關係到每時每刻的職工工傷保障。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職工可以主動提出離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另外,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單位,多數也不給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自入職次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至工作滿一年為止。

不管有什麼經濟補償或者雙倍工資,用人單位都應當給職工補繳社保。如果沒有按時給職工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應當自應繳之月起,每日支付5/10000的滯納金,相當於年化利率18.25%呢。

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滯納金,三個保障,一環接一環。所以,企業還是不要違法的好。

職工應當收集證據,比如工作牌、工資發放證明、考勤記錄之類的東西,向勞動監察或者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維權,足夠違法的用人單位喝一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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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應該怎麼辦,根據我的經驗,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維權,或者是主動辭職,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按照社保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入職後的三十天內,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按照社保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但是員工在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可在充分收集證據材料的前提下,首先可和公司協商解決。由於社保問題事關員工今後養老就醫等民生問題,所以員工應當親自出面和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進行協商,如果人力資源部門不作為的,可直接和公司老闆協商;二是向勞動監察部門或是社保部門舉報。如果自己和公司協商無果,公司仍然堅持自己的錯誤做法,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或是社保部門舉報,要求社保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三是提請勞動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手段,此外還可尋求當地工會等給予法律援助。

總之,由於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而形成的勞動糾紛比較普遍,維權成本也比較高,時間也比較漫長,作為勞動者屬於弱勢的一方。如果進公司的時間比較短比如兩個月左右,發現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最好的辦法是抓緊時間辭職。如果長期在這種公司工作,將對自己今後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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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來乾貨,可以採兩種方式解決處理!

1、主動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按時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不成功,便向勞動監察大隊或社保局舉報投訴!

2、以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辭職申請,然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然後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如果無法補繳則要支付經濟賠償。

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要員工入職,在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而且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繳納,對於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企業,將會由社保徵收機關征收滯納金或者是處以罰款。

這就是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法理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這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可以,因為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繳納社保,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就是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

所以題主的這個問題正確的處理辦法如下:

辦法之一:題主要積極主動的與用人單位,就個人社保問題進行協商,要求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個人社保費用。

如果與用人單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則題主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或者社保局進行舉報投訴,由相關的部門來進行介入調查處理。

辦法之二: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時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費用,如果社保無法補繳,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賠償。

通常來說,用人單位是不會輕易給你支付經濟補(賠)償的,所以最終通常會走仲裁和起訴的道路。因此題主應當提前收集好相關的證據材料,以備走程序所需。

不過一旦走上法律程序,通常是一件比較耗時耗力的事情。如果涉及到的數額並不大,最好是協商處理,不然我們維權的成本代價過高,就會有些得不償失。甚至也可以考慮辭職走人,避免給自己帶來更大的損失。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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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針對你提出的問題,需要更正的是,強制購買社會保險的法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關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維權:

第一、與用人單位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登記”,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告知用人單位應當為自己購買社會保險;

第二、向相關部門申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八十三條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徵收機構申訴,要求企業給予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第三、申請仲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規定,員工因未依法繳納社保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標準可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核算。

希望以上答案,對你有所幫助。

歡迎留言,關注後可隨時諮詢勞動糾紛或社保事宜。


職場老劉


個人認為您這個問題除參照《勞動法》以外,還需要參照《社會保險法》進行解決。

根據《勞動法》第一百條 不繳納保險費處理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以上法條明確了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要面臨的處罰,而且根據人社部《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失信主體將被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對以後企業的貸款、資質申請、政府採購資格審核等相關領域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

如果作為一名被侵權的職工,可以採取以下程序進行維權。

第一步,向單位提出異議,與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參保繳費並補齊以前漏繳部分的社會保險。

第二步,如果單位不同意,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起申訴,包括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勞動仲裁等。明確要求單位參保繳費。勞動部門在查實後會向單位送達行政文書,要求限期解決。如果單位拒不執行,勞動部門可做出強制劃撥決定,從單位銀行賬戶直接劃轉社會保險參保費用。

第三步,如果上述手段都無法解決,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訴單位,主張個人權益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您。


右手尾戒86


一般來說,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都是不規範的用工單位,這裡有小微企業,也有一些中大型企業故意逃險,甚至還有一些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單位。

01

人在職場,用人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該怎麼辦?站在勞動者角度,我的觀點6個字:要麼留,要麼走。

(1)為什麼要留呢?

  • 工資水平達到了目前自己滿意的水平。老闆對自己非常重視,收入與其他同行相比或者同其他親戚朋友相比有一定的領先優勢,自己的收入水平目前是滿意的。

  • 或者是離家比較近,可以照顧到孩子上學及家裡老人的日常起居。

  • 由於年齡情況、身體健康情況、或者是技術水平情況,一下子也很難找到比較好的單位,是不得已的行為選擇。

(2)為什麼走呢?

憑自身實力,找到了好一些的單位。在找單位時,就知道這個單位是正規的為員工繳納社保的。

既然離開了這家單位,那麼想追回自己應得的合法權益,可以怎麼做呢?

A 證據: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這裡的證據有:勞動合同、工資的銀行流水、工作牌等。一般來說,像這種不正規的單位往往勞動合同是不給勞動者的。那考勤證據也是可以的,當然還有其他工友的證言也是。

B 協商:有充分的證據以後,首先是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一般來說,如果說明了利害關係,用人單位負責人往往都會通過一筆現金的方式來補齊你的社保費。這是比較推崇的和諧方式。

C 投訴:如果說用人單位不補繳社保的或者不補現金的,那麼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投訴。讓政府第三方為你出力,從而補繳社會保險。

D 仲裁:如果投訴後還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這種處理方式一般耗時較長,雖然仲裁是不要費用的。

E 訴訟:申請仲裁後不能解決的,執意要追回的,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處理方式是仲裁之後不能得到解決之後的補救措施,時間也會比較長。

F 媒體曝光:當然也有的勞動者覺得像勞動部門投訴、仲裁、訴訟等比較麻煩,而採取了向電視臺等媒體投訴方式的。一般來說,電視臺媒體受理的,社會保險的補繳速度是最快的。

H 調解: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所進行的,調解方可以是勞動監察機構,也可以是仲裁庭,還可以是法院,還可以是當地的調解委員會,也可以是企業的工會,也就是通常我們所說的“老孃舅”。

上面幾種處理方式中,一定要注意處理勞動糾紛的時效問題。

勞動糾紛仲裁的時效是1年,勞動監察投訴的時效是2年,勞動糾紛訴訟的時效是3年。

時效有什麼用的呢?就是你的合法權益要得到維護的話,必須在這個時效內。如果過了這個時效,那你去起訴、仲裁、投訴都是過期作廢的,沒人來管你了,合法權益就石沉大海了。

從以上的時效也可以看出,勞動者也不要急於一時,可以做一些緩衝。在自己離開企業以後來,通過合法的手段來獲得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比較智慧的處理方式。

02

如果站在企業角度,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也是有比較大的風險的。

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同時可以提出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47條規定執行),這本身就是一種合法行為。

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社保經辦部門可以限期讓其整改,可以收取滯納金,也可以罰款,也可按照110%的標準要求補繳,可以直接從銀行賬戶劃拔,情節嚴重的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對其財產進行拍賣進行強徵。

03

自從2019年1月份開始,稅務部門成為社會保險的強制繳納執行單位。

在根本上,加大了社保的強行徵繳力度。這種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現象,將會導致偷稅漏稅的,後重更嚴重,而對廣大勞動者都是利好。

04

最後的總結

(1)作為勞動者:如果說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根本上是強大自己,自己找到好的單位走人就直接走人;要麼就繼續留在企業。但留著的時候,一定要收集相關證據,為的是離開以後可以追回自己的合法權益。

(2)作為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有比較嚴重的法律後果。為規避企業經營風險,給廣大員工繳納社保,成為有責仼的合規企業是大勢所趨。

(3)從2019年1月新社保規則出臺,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現象,將會得到進一步遏制。


大凡田職場e洞察


你感覺工資滿意就繼續幹。否則就辭職另謀出路。就算你個人走法律程序打贏了,老闆也會隨便找個茬逼你走人。這就是社會。

你能力和機會找一家經營管理正規的公司工作。

今天的社會發展的大環境下,一般來說,國企,事業單位和大中型企業,都會依法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而且有關政府部門對此執法監督力度更強大。



但是,卻是存在一些企業仍然不顧法律的制約,依然我行我素,沒有做到公司全員繳納社保金。或者在只上報部分後勤管理人員來充當企業全部在職人數。矇混逃避監督檢查。

尤其在鄉鎮企業和一些城市小企業裡,這種情況很普遍。

為什麼很多員工明知道沒有繳納社保,還繼續上班,也不會投訴呢?

01

我在私企工作多年,在廣州番禺,山東臨沂,江蘇徐州等木業公司從事管理,瞭解到的實際情況是這樣:

【1】能夠在家門口工作上班本身就是好機會,可以掙工資,照顧老人孩子,不耽誤種地收莊稼。耿不需要背井離鄉去外地漂迫。

【2】現在勞動力工資水平都不低,很多是夫妻倆一起上班,合在一起一年收入有十萬上下,尤其在鄉鎮,這是一筆可觀的經濟來源,要知道,即使夫妻倆開店做生意,很多都不能保證年賺十萬。還要搭進去全部時間和精力,更要承擔虧損的風險。

【3】有穩定的工資收入,很多員工會不計較公司是否給繳納社保金的問題,更擔心的是工作不保。尤其年齡在四十歲往上人,沒有學歷和專業技能,能有公司願意提供一份工作機會,獲取一份工資收入,已經是很難得。大家都知道,現在的社會就業壓力巨大。



02

作為普通的從業者,面對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時,要理性和現實的考慮。我建議三點辦法:

1.繼續幹好工作,同時私下裡瞭解一些有關社保金繳納方面的法律規定,掌握一些這方面的投訴,糾紛處理的案例,可以在百度搜索或看書。最好能諮詢有關方面的律師,他們會給你具體的指導和建議。

(職場三哥不是專業律師,不在這裡談論具體勞動法有關法規的知識,不能誤導你)

2.不主張你個人出面和公司進行訴求或對質,可以用集體簽名或匿名的方式舉報,投訴到地方勞動監察大隊,勞動局有關部門。特別提醒,且不能有過激行為,甚至發生鬧事,砸廠,損壞公司財物的違法行為,這樣只是讓自己受傷害,於事無補。

3.最實際的方式就是辭職,選擇進入一家管理正規化的公司。

03

時代在進步發展,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增強了維護自身權益的觀念和意識,我們可以積極參與,用各種交流表達方式一起推動勞動法的監督管理力度,曝光不法公司的不良行為,一起來維護我們共同的權益。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完)

我是職場三哥,願意和朋友分享職場管理知識乾貨和經驗,談管理話題,說自己心得。歡迎有想法的朋友指點評論,在給加個關注哈😊(文字原創,圖片來自網絡侵權必刪)

職場三哥


用人單位為在職員工購買社保保險,這是法定的責任也是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則已構成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購買義務,則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當然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由於很多勞動者對《社會保險法》的不瞭解,導致公司未構買社保也不會主張自己的權益。更有大部份人為每月能夠多領取現金收入,而主動放棄購買社保現象也比較嚴重,這也是未購買社保的主要因素。

最後形成的局面是:

  1. 相關部門監督力度不夠。

  2. 很多員工不清楚權益受到損害或得明知受損,但為了保住工作機會主動放棄維權。

  3. 主動放棄或者拒絕購買社保,希望為此得現金補貼。

總結:因為在2019年以前,社保費用的徵繳與管理對各用人單位的管理與處罰力度並不夠,企業對於未繳納社保是否違法也並未引起足夠的重視。而很多勞動者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傷害後也不想、不敢去主張自己的權益,也讓各用人單位抱著僥倖心理。

所以當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後,應該及時的與公司進行協商,要求公司為自己繳納社保,對於原來漏繳部份,要求公司通過補繳的方式完成補繳。如果單位拒絕補繳所欠社保費用,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加強社保徵收管理,為全員參保提供了條件與轉機,保障勞動者權益。

而自2019年社保徵收併入稅務系統徵收後,為此各企業的帳務流動等將會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同時處罰力度加大,違法成本直接與企業經營掛鉤等措施。

為此很多企業為能合法正常的經營,原來不為員工購買社保的企業都會主動給員工購買社保,原來以最低標準給員工購買社保的企業,都會按勞動者月實際收入進行購買,

而且現在的企業都會拒絕員工主動申請不買社保的行為,因為企業因此承擔的風險太大,企業不願意去冒這樣的風險。

綜上所述:

對於企業沒有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行為,企業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要求企業為自己補繳社保費用。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應該怎麼辦?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讓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障自己老有所養。

作者簡介:阿良姜-專注於職場領域的優質創作者,通過自己的視角觀看職場,分享職場快樂,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我,我持續為大家提供最新職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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