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不公開徵地補償款去向?你可以要求縣級政府責令公佈

■點擊右上角【關注】“拆遷律師週刊”頭條號,私信回覆“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2019年9月,湖北省宜昌市的委託人範先生等22戶向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順華、韓海祥律師贈送錦旗一面,旗上寫有“用正義之身捍衛百姓權益 擔當有為願做法律守護神”字樣。那麼,這究竟是一起怎樣的案件呢?

在徵地拆遷領域中,被徵地農民對徵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情況不掌握,是實踐中較為常見的一種非正常情形。因為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這筆重要款項的去向是村委會應當依職權主動進行村務公開的內容。那麼,如果村委會無視法律規定硬是不公開,村民又能如何呢?

村委會不公開徵地補償款去向?你可以要求縣級政府責令公佈

【基本案情:村務公開查處申請如石沉大海】

範先生等21人系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某鎮某村村民,其認為所在村未履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所規定的村務公開法定職責,致使其對當地綜合保稅區項目徵地補償款的發放、使用、分配情況不清楚,且對村委會及村幹部的收入花銷不瞭解。

2018年9月,範先生等人向宜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郵寄《村務公開查處申請書》,請求管委會追究村委會有關人員拒不進行村務公開的法律責任,並責令其公開相關事項。

然而管委會在收到上述查處申請後卻無任何回應。為保護自身作為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監督權,範先生等人於2018年12月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對原告申請查處的村務公開不作為行為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

【律師分析:村委會須依職權公開,無需村民向其申請】

庭審中,被告管委會答辯認為,村務公開的責任主體是村委會。因此,原告申請村務公開,應當向本案第三人即村委會提出申請。若村委會不及時公佈或公佈的事項不真實,原告才有權向被告反映相關情況。

而本案中原告並未向村委會申請過村務公開,直接向被告提出查處申請,其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被告管委會還主張其從未收到過原告郵寄的《村務公開查處申請書》,原告提供的快遞詳情查詢單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告已經收到了這份《申請書》。

且被告還認為原告申請公開的事項均已經通過村務公開欄予以公開,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履行監督職責,責令村委會進行村務公開已無必要。

針對被告的上述答辯,韓海祥律師明確指出,被告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關於村務公開規定的解讀是錯誤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0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綜合第31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的表述不難看出,村務公開系村民委員會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的法定責任,不需要村民首先申請。被告的答辯意見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讀,不能成立。

同時,即便被告經調查核實瞭解到涉案村務公開信息已經依法公開的事實,其也應當依法對當事村民的查處申請予以書面答覆,而不能理所當然地認為自己履行查處職責“已無必要”。

在明律師同時通過充分的證據證明了委託人向被告郵寄遞交了查處申請這一事實,有力的反駁了被告的答辯意見。

最終,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李順華、韓海祥律師的代理意見,於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鄂05行初9號行政判決書,判決責令被告管委會於判決生效後60日內對原告範先生等21人的申請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

事後,通過管委會的責令村務公開,村民們全面清晰地獲知了所在村的財務狀況,對自身權利的保障產生了重要幫助。

在明所的李順華律師團隊最後想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徵地補償款的發放、使用、分配情況絕不應是一筆糊塗賬,應對村委會的種種違法行為村民有多種救濟途徑可靈活選用,如請鄉鎮政府責令改正,向縣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住建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等)申請查處,直接以村委會為被告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訴訟等等。具體選用何種途徑、方式,還需要專業律師根據具體案情進行把控。

如果您覺得自己的補償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瞭解更多”免費諮詢,我們將為您帶來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