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頻發 併購重組成重災區!誰在悄然買入?

在監管嚴查各類股票交易類違規行為之下,內幕交易作為監管重點,成為市場關注的熱門話題之一。而在罰單陸續落地之下,也該適時“回頭看”,對經驗教訓進行總結。

日前,上海證監局公佈2019年第一期行政處罰工作通訊,對上海轄區內幕交易案例進行分析通報。上海證監局指出,內幕交易違背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的原則,妨礙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上海證監局始終將打擊內幕交易作為執法重點。

2016年以來,上海證監局共對10起內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處罰,佔同期作出的全部處罰決定的比例約為33%,罰沒款總計約達1.31億元,被處罰對象13人。其中,80%的案件發生在併購重組領域,成為內幕交易的“重災區”。

內幕交易頻發 併購重組成重災區!誰在悄然買入?

內幕信息多渠道傳遞

近年來,伴隨著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股權激勵的陸續推出,內幕交易也不斷滋生,成為監管部門打擊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重點領域。證監會曾多次公開表示,上市公司併購重組領域是內幕交易的高發地帶,也是證監會管控、懲治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重點,將持續嚴厲打擊內幕交易違法行為。

日前,上海證監局公佈2019年第一期行政處罰工作通訊,對上海轄區內幕交易案例進行分析通報,同樣將併購重組列為內幕交易的“重災區”。

數據顯示,2016年以來,上海證監局共對10起內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處罰,佔同期作出的全部處罰決定的比例約為33%,罰沒款總計約達1.31億元,被處罰對象13人。其中,發生在併購重組領域的案件為8件,佔比80%。

內幕交易頻發 併購重組成重災區!誰在悄然買入?

除此之外,上海證監局指出,內幕交易案還具有以下特點:

公司內部人員“監守自盜”,傳遞型內幕交易日漸突出。

在10起案件中,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交易對手方董事、參與談判的相關人員等,利用職務之便知悉內幕信息後監守自盜、從事內幕交易的案件共4件。另外,通過與上述知情人聯絡、接觸,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後進行內幕交易的案件共有6件,已超過傳統內幕交易案件數量。

內幕信息多渠道傳遞,涉案人員利益交織、關係複雜。

其中,因同一內幕信息不同渠道傳遞導致2人以上內幕交易的案件有4件。相關內幕信息先後通過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分公司員工等途徑傳遞給其配偶、女婿、供貨商、“圈內朋友”、球友、下屬職工等人,知情人與內幕交易人之間存在較為密切的親屬關係、利益關係,容易形成窩案、串案。

涉案人員既有明目張膽、知法犯法者,也有暗度陳倉、規避違法者。

上述10起案件中,部分董事及其他因職務便利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作為公司內部人員,公然用自己證券賬戶進行內幕交易,明目張膽挑戰法律底線;而部分人員則有意規避法律,利用配偶、親屬、員工甚至員工的親屬等證券賬戶,意圖繞行監管、逃避制裁。

透視監管嚴查內幕交易思路

對於近年來的內幕交易案件而言,當事人大多提出申辯,申辯理由也是多種多樣。

具體而言,有人認為監管對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認定過早或認為不屬於內幕信息,也有人自稱購入股票的理由是“基於自身對市場的判斷”,還有人認為僅與知情人有所接觸不構成內幕交易。另外,還有不少當事人以自己交易虧損、不存在實際獲利的情況,認為自己不屬於內幕交易,希望監管免除或減輕處罰。

事實上,對於上述理由,均不構成豁免理由。在此次通報中,上海證監局進行了詳細論述。

內幕交易是否是確定實現的信息?對此,上海證監局指出,根據《證券法》對內幕信息的定義,“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其中僅包含兩個要件“重大性”及“未公開性”,並不包含確定性。

而參考《內幕交易司法解釋》來看,其對於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點分別用“計劃”、“方案”、“政策”、“決定”以及“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初始時間”等作為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也即,內幕交易只需要具備一定程度的確定性即可,比如存在相關的計劃和方案或者有相關的動議或籌劃等,而不需要必須成熟為一個確定的或決定性的信息。

另外,交易行為異常、與內幕信息相吻合,都是認定內幕交易的重要標準。其中,對於“明顯異常”,需要綜合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和利益關聯程度等方面,具體包括賬戶的開立、銷戶、資金賬戶的激活、資金變化、買入或賣出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變化或公開時間基本一致,買入或賣出行為與平時交易習慣、證券期貨基本面相背離等多個方面。

例如,在上海證監局查處的吳某根內幕交易“界龍實業”案件中,其在買入股票前與知情人存在多次短信和通話聯繫,且其之前從未交易過該只股票,買入金額為開戶以來單日買入金額最大,當天還存在贖回基金並集中買入涉案股票的情節,因此被認定為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內幕交易頻發 併購重組成重災區!誰在悄然買入?

另外,對於部分“偷雞不成蝕把米”的當事人,其內幕交易並未導致其獲利。例如,在上海證監局查處的案件來看,鄒某傑內幕交易“飛田通信”案、馬某斌及馬某超內幕交易“中銀絨業”案中,當事人的交易均為虧損,沒有違法獲利。不過,這同樣無法構成免責。

上海證監局指出,根據《證券法》規制內幕交易的規定來看,有無違法獲利並非內幕交易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由於證券市場是一個多因素影響的市場,獲知了內幕信息的交易也並非一定能夠獲利。內幕交易的行為除了違法獲利以外,還嚴重侵害了公平的交易秩序、違背了上市公司內部人所負有的信義義務,沒有獲利的內幕交易行為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和行為的當罰性。

此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事由來看,並沒有違法所得並非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事由。且監管部門在處罰中主要關注的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個別案件中,當事人作為董事“監守自盜”,或交易金額較大,影響惡劣、不配合調查等情節均是量罰的酌定考慮因素。

加強法治培訓任重道遠

近年來,監管部門為查處內幕交易可算是“操碎了心”。除加大懲處力度之外,還通過科技手段提高對內幕交易的檢查效率。

近期,上交所推出新一代監察系統,搭建新的內幕分析模型。據介紹,這一模型將實現對內幕交易嫌疑賬戶的“智能分析”和內幕交易核查報告的“一鍵生成”。通過該模型,監管人員僅需要確定證券名稱和分析區間,系統即可根據內幕信息類型,結合公司股票的量價波動、賬戶交易特徵指標等信息給出符合條件的嫌疑賬戶,並自動生成分析報告。

上海證監局指出,內幕交易作為發生最為廣泛的違法行為,無論對於違法行為人本人,還是上市公司、投資者,乃至整個證券期貨市場,均有著嚴重的危害。對此,上海證監局提示稱,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還面臨民事賠償乃至刑事責任。在全社會大力提高證券期貨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的今天,內幕交易者切勿“心存僥倖”。

例如,今年9月,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經開庭審理上海證監局移送的樊某、寧某內幕交易“金力泰”案。根據案件信息顯示,被告人寧某系某證券公司項目經理。2016年2月,寧某在工作中獲知上海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起意收購上海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消息後,夥同其妻樊某在目標股票停牌前2日,利用其控制的股票賬戶買入目標股票19萬餘股,並於股票復牌當日全部賣出,非法獲利17萬餘元,遂以內幕交易罪被提起公訴。

此外,在內幕交易案件中,經常有當事人表示自己“不懂證券法律”,或“不知道是內幕交易”,並在違法後積極主動採取補留措施,但其行為仍構成內幕交易。

對此,上海證監局表示,作部分上市公司相關方嚴重缺乏法制意識,對內幕信息的保密及內幕交易行為的違法性認識不足,本應成為嚴防內幕交易的第一道關口,卻知法犯法,成為資本市場上投資者詬病和譴責的“碩鼠”。因此,相關人員應自覺加強法制意識,上市公司更應定期加強董監高培訓,不斷提高相關人員的法制意識。

公平獲取信息是證券交易的基礎,靠探聽消息進行投機交易“損人不利已”。在資本市場上,許多投資者仍然熱衷於探聽各種“小道消息”、“內幕信息”並以此作為交易的依據。上海證監局提示稱,由於證券市場的複雜性、隨機性,依靠小道消息很可能得不償失,且非法獲取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同樣要面臨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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