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爆雷后,托管人是否免责?

私募基金爆雷后,托管人是否免责?

过去几年,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问题,投资人转而起诉托管方,要求托管方承担法律责任以挽回损失的案件并不少见,不过结果无一例外都失败了。

从过往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目前的托管人职责其实十分有限,只要托管人按照合同走对流程,追究托管人未尽监督、审核义务并要求赔偿是非常困难的。

不过最近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则判决书给很多踩雷的投资人带来了一线希望。

根据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告南京中乾融投(融资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被告太平洋证券(托管方)对于南京中乾融投本判决第一项支付业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5%赔偿责任;驳回投资者其他诉讼请求。

虽然托管方只承担了15%的赔偿责任,但这个判罚也是史无前例的。

关于托管人的责任,法院是这么认定的:

托管人太平洋证券虽然尽到了开设账户、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等相应主要职责,但管理人被取消私募资质,而后也未能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已出现约定的终止情形下,太平洋证券应监督查询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并有权要求其改正;合同一方当事人、托管人太平洋证券对管理人未完全履行风控措施并不知情,对项目方公司破产之事实也不知情,其行为对投资者的损失及损失的扩大存在关联性,太平洋证券负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酌定太平洋证券作为托管人对投资人基金财产的实际损失部分,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

目前私募基金并非强制托管,非公开募集基金如何托管、托管人的职责等,由基金合同约定,法律不做强制规定,也就是说,托管人是否完整履职,是否存在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失职行为,应当基于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条款来判断。

因此,法院在判决过程中需综合考量太平洋证券是否有按照“基金合同”要求勤勉尽责。

《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都是基金合同的法定当事人,虽然具有不同的法定受托职责和不同的法定称谓,但是必须依法相互监督。

小编认为,目前私募基金最大的风险就是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远离不靠谱的管理人是最好的选择,固收方面只建议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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