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酒驾身故,22万遭拒赔 妻子怒告保险:合同标点符号打错了

经常看见有读者在评论区说:保险公司就是抠字眼、抠标点符号。

那么今天我们也通过一篇案例来说明,投保人来扣保险公司的字眼,扣保险公司的标点符号的这么一个案例。


丈夫酒驾身故,22万遭拒赔 妻子怒告保险:合同标点符号打错了


真实案例始末

2017年1月和2月,郭女士先后在四川省德阳市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丈夫吴某投保了两份保险,合计身故保额22万元。

不幸的是2017年7月21日下午3点多,吴某醉酒驾驶载货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什邡市(德阳市管辖)交管部门认定,吴某酒后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法庭上,郭女士也认可在投保时候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保险责任等进行了讲解和说明的义务。

而双方的保险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第5项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对于这条免责条款,郭女士认为该条款的理解应该是:中间使用了三个顿号,因此三个条件并列的关系,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是免责情形,否则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所以,郭女士认为这个条款有歧义,符合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当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及以上解释的情况,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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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酒后驾驶本身已经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禁止酒驾、严禁酒驾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并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也规定了酒后驾驶属于禁止性的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且《刑法》中也明确“酒驾入刑”。

2,酒酒驾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保险领域酒驾免责已成为一种基本常识.

3,从该免责条款的内容看,本案所涉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第5项约定的情况,虽然使用了顿号,但是在“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这句,中间也有“或”字,因此表示的意思应该是“三选一”,而非必须满足3个条件。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8年3月30日二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19年9月16日,四川省高院驳回郭女士的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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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说险----案例分析

1、事实上现在酒驾查的非常的严格,而像郭女士丈夫吴某这样,驾驶着报废的车辆,还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这也符合常规的一个认识逻辑。

2、对于很多读者说保险公司最善于钻字眼,抠标点符号。这是事实,但是也是一种常规手段。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投保人为了理赔,同样的也会去找合同的漏洞,钻字眼,抠标点符号。只能说,各自为了各自的利益驱使罢了。

3,根据目前国内的保险现状,绝大部分的保险是不会赔付酒驾行为的。只有极个别保险公司的定期寿险免责条款只有三、四条的那种,不约定酒驾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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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本案的到底是保险公司抠字眼儿,还是投保人扣字眼,在这里我们也无须多说。只想说:不要违法,千万不要去酒驾,这才是我们能够为家人,为自己负责的一些一种正确方式。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本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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