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應用人臉識別技術,得充分考慮“隱私權”

周蓬安:應用人臉識別技術,充分考慮“隱私權”

10月28日,因動物園將進行人臉識別認證影響其年卡的使用,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向杭州富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郭兵認為,收集面部特徵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一旦洩露、非法提供或者濫用將極易危害包括原告在內的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周蓬安:應用人臉識別技術,得充分考慮“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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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微博熱議話題#如何看待景區啟用人臉識別#,說的就是這件事。說實在話,中國人從“個人層面對“隱私權”的概念還沒有太多的認識,甚至為了個人方便而情願放棄“隱私權”的保護。正如百度董事長兼CEO李彥宏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上說:“中國人對隱私問題的態度更開放,也相對來說沒那麼敏感。如果他們可以用隱私換取便利、安全或者效率。在很多情況下,他們就願意這麼做。”比如個人“眼睜睜”地看著互聯網企業收集自己的隱私,為了得到某一個軟件應用,也就聽之任之,乖乖地配合。

另一方面,中國強調“依法治國”也就40來年,一些法律還不健全,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很多時候還顯得相當無力。比如目前你安裝任意一款APP,都會獲取你的位置信息、通信錄等與業務關係不大甚至毫無關係的信息,卻沒有人管,似乎合規合法。這就讓我猜疑,網絡服務提供者真的懼怕“網絡支付致用戶信息洩露或擔刑責”嗎?

在大家都對“隱私權”變得近乎麻木的今天,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因為收到來自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的一條短信,提示他的動物園年卡如果不進行人臉識別將無法正常使用。郭兵不同意接受人臉識別,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弄出了“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這真是難能可貴。

看了下網友的反應,支持郭兵教授的佔據著絕對的多數,我也非常支持郭兵先生依法維護自己的隱私權,更希望通過該案能推動法律層面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收集個人信息的機構,也可以有法可依。郭兵教授為自己掙權利,也就是為大家掙權利。這個道理其實大家都懂,包括侵權的企業也懂。

人臉識別系統原本“高大上”,可如今過分用於日常生活當中,弄得大家近乎“裸奔”,這是不是屬於“惡意應用”?兩年前,《公園1500卷廁紙7天用光 被迫安裝人臉識別機》一文,就報道成都市人民公園遇到尷尬後,用人臉識別系統實施防範。筆者曾微評:我也見過那些抽紙的,不見得就是為了當時使用,還有帶回去的。真是尷尬,中國的現代科技竟然被用在控制廁紙上,市民素質確實堪憂啊。

人臉識別系統作為高科技產品,理應造福於社會。但這項技術有可能帶來的個人隱私洩露問題,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關注。我們在住賓館時,除了出示身份證件,還要“刷臉”,算不算“過度安檢”?如果這些信息只有公安機關能調用,我們還可以放心,如果賓館或其它企業也能隨便調用,那就太可怕了。

使用支付寶,也是“刷臉”技術。但相對於這個社會信用很高的企業,我還是會投以認可的態度。而一些小企業,小機構,如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如果將我們“刷臉”信息嫁接到某個“刷臉”交易平臺,那就太危險了。

三年前,《司機冒充趙薇老公騙過人臉識別系統 賣掉其千萬豪宅》一文就報道,趙薇老公黃有龍被告上法庭,原因是吳某買了他的房子,卻遲遲無法入住,因而提告,要求黃有龍騰退房屋。但房子其實是黃有龍的司機賣掉的,該司機冒充黃有龍到公證處,通過人臉識別技術辦理了委託公證證明,委託另一人將房屋賣給了武某。

我不知道該案最終是個什麼結果?但該案無疑也牽扯到人臉識別技術是否被用作行騙、詐騙這些法律問題。或許,這個案件才是“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呢。

人臉識別系統作為一項新技術,如果善加應用,肯定會造福於人類。但在一些具體應用中,是否進入人臉識別系統最好還是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比如你出差時攜帶身份證住宿,公安機關就不要強求“刷臉”了;而像我這樣不擔心“隱私權”被賓館洩漏的,公安機關應該允許我免交身份證件。如郭兵先生這樣不願意被“刷臉”,而願意每次都攜帶實物年卡的,也就沒必要強制“刷臉”了。總之,人臉識別技術應用,應充分考慮公民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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