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如何从中国采购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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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限于试验区内:一方面,独资外商在自贸区从事食盐和碘盐批发经营业务时,由上海市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批。另一方面,独资外商在自贸区可以直接从事非两碱用盐的其他用盐批发经营业务。

1、自贸区外商经营盐的批发的经营场所范围,不管独资外商的总部在何外,其在自贸区经营盐的批发业务,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设在自贸区。

2、自贸区外商经营盐的批发的服务对象范围,盐的批发对象应在自贸区,企业相关营业执照应当注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3、排除自贸区盐的批发内资企业的新进入,由于以暂时停止实施《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内容为前提,除明确在自贸区目前不是独资外商的企业还不允许新进入从事盐的批发外,是否维持或一并暂停自贸区内按照《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从事经营的企业继续经营,也需要上海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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