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情形有: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各类车辆使用年限如下:
1、出租车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 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教练车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车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营运载客汽车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校车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专项作业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9、挂车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0、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11、其他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12、私家车等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二、安全技术不达标的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绿色环保不达标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检验周期内不达标的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车辆
使用年限确认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如图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行驶里程—引导报废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
(一)出租客运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
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教练车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车
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营运载客汽车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校车
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非营运载客汽车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载货汽车
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作业车等车辆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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