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遠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受賄案件

11月4日,懷遠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胡某某受賄案。

懷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擔任合肥市公安局郊區分局刑警大隊探長、包河分局責任區刑警二隊隊長、包河分局經偵大隊大隊長、常青派出所所長、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刑警支隊政委、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等職務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在案件協調處理、經營監管、職務提拔、工程承攬、房屋租賃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楊某某、李某某等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869.464萬元。案發後,被告人胡某某及其家人退出贓款共計265萬元。

庭審中,法官就該案有關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圍繞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由於案情複雜,法庭將選擇擇期宣判。

當日,被告人親屬和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國家稅務總局懷遠縣稅務局利用此次庭審進行“不忘初心,牢記使命”警示教育活動,組織工作人員也旁聽了庭審。

懷遠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受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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