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財產刑執行的思考

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利益為內容的刑罰方法,其目的是既懲罰犯罪又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財產刑執行落空,使財產刑形成空判,嚴重製約了財產刑刑罰功能的發揮。

刑事裁判涉財產刑執行的思考

一、刑事裁判涉財產執行基本情況

筆者調查了淮安某法院2017年以來近三年刑事裁判涉財產刑執行案件,財產刑實際移送執行的約佔應當移送執行的案件的50%,未移送執行的多由被告人主動繳納,可執行完畢的案件大約佔比50%左右,在未能發現直接執行財產而被告人又不主動繳納的,基本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刑事裁判涉財產刑執行的思考

二、刑事裁判涉財產刑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存在財產調查的滯後。目前我國刑事裁判與執行都是由法院來完成,這自然就將受罰人的財產調查轉嫁到了執行過程中,受罰人的財產調查只有等到移送執行部門後才開始啟動,然而此時啟動的財產調查存在嚴重的滯後性,最終形成人難找、物難查的困境。

2、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程序、制度制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依照的是民事執行程序,受現行民事執行程序的制約,有些案件在偵查、起訴、審判中能夠明顯地辨別是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而到了執行程序,法院執行部門又不得不按照程序展開對受罰人的財產調查,空走程序,極大浪費人力物力,耗費司法資源。雖然確定了罰金刑的“隨時追繳”制度,但對於執行時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受罰人卻是收效甚微,也造成了執行的困難。

3、涉財產性或者經營交易性犯罪的受罰人履行能力有限。涉財產性或者經營交易性犯罪指的是盜竊、搶劫、搶奪、詐騙等侵犯財產性犯罪和非法經營、製售偽劣商品、毒品類等經營交易性犯罪,其案件受罰人,絕大多數都是因為生活困難、貪圖享樂等問題走上犯罪道路,在其被發現並遭到逮捕歸案時,絕大多數犯罪所得都已被肆意揮霍,被害人的財產退賠幾乎都很困難,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基本難有結果。

4、異地受罰人財產的調查存在極大困難。異地受罰人難以查找,絕大多數涉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異地受罰人常年在外,並無固定住所,也無固定聯繫方式,而多數受罰人的刑罰自由刑為緩刑、拘役或者短期徒刑,在財產刑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受罰人已下落不明,無法查找,同時異地調查財產的成本較高,大多數涉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都是小額標的案件,而異地受罰人的戶籍所在地跨省市動輒就是近千公里甚至更遠,異地執行所耗費的司法資源比執行標的還高。

刑事裁判涉財產刑執行的思考

三、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建議

1、前置受罰人財產情況調查。將受罰人的財產情況調查提前至刑事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在對犯罪實施的偵查過程中,就將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情況一併進行詢問調查,對財產的詢問調查一直延續到起訴、審判的全流程,防止犯罪嫌疑人故意隱瞞不報。

2、完善受罰人財產隨案移送制度。受罰人財產調查前置後,受罰人財產的隨案移送制度必須加以完善,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之間的移送銜接必須到位,直至最後移送執行,全過程對於財產的調查情況可單獨立卷或者附卷,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應當在偵查、起訴、審判中予以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及時予以查封、扣押、凍結,並隨案移送。

3、建立財產刑執行的速結與監督機制。財產刑執行的速結與監督,實際上就是指對於經過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情況進行調查後,未發現受罰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此時財產刑的執行進行執行程序,法院執行部門可在檢察院的監督下,對此案件無需再進行財產調查即可予以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並予定期進行網上財產查詢。

4、探索罰金刑易科制度。我國財產刑執行由最高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若干規定》確定了罰金刑的“隨時追繳”制度,但這一制度的設立又導致了大量罰金刑案件在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窮盡執行手段的情況下,依然無法獲得執行,導致了此類案件的罰金刑淪為空判,這嚴重影響了司法權威。罰金刑易科制度即是在明確罰金刑無法執行到位的前提下,改變懲罰方式,可借鑑西方國家的模式,以自由刑、勞役、公益勞動等方式進行懲罰。

5、設立財產刑保證金制度。目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到位情況極不理想,而現實審判執行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制度——財產刑預繳,可予以借鑑,形成財產刑保證金制度,以提高財產刑執行到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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