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送到後加收辛苦費?別給

【前言】

當前,越來越多的餐飲行業開始提供外送服務,甚至麥當勞、肯德基等以堂食和自帶為主的洋快餐,乃至傳統觀念上只能在店內吃的火鍋店等餐館,也紛紛加入外送服務的大軍。

這種現象一方面是由於人們的生活節奏越來越快,外出就餐的時間和路程成本較高,對餐飲行業外送服務的需求大幅增加;另一方面,餐飲行業競爭激烈,單純依靠顧客上門就餐不足以與其他競爭對手PK,由其是以經營快餐為主的餐飲店之間,誰能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外送服務,儼然已經成為顧客選擇哪家餐飲店的重要標準。

但在外送熱的背景下,伴隨而生的法律問題不容忽視,如何提供便利、快捷,同時更加規範的外送服務,應是每一位餐飲行業經營者應當關注的問題。

外賣送到後加收辛苦費?別給

【事件經過】

王先生公司附近有一家餐館,由於該餐館承諾3公里以內免費送餐,且飯菜的價格也比較合理,所以王先生經常在該餐館訂午餐。某日王先生仍在該餐館訂午餐,當天適逢北京下大雨,餐館外送員在將飯菜送到王先生公司時,要求王先生多付2元錢的外送費。王先生認為餐館加收2元錢的外送費不合理。

對此,餐館的解釋是,當天天氣情況惡劣,外送員冒雨送餐非常辛苦,收取的2元錢服務費也不是給餐館,而是給外送員的辛苦費。王先生則主張,餐館已經做出承諾,3公里內免費送餐,王先生的公司正在餐館免費送餐的範圍內,而餐館在做出該外送承諾時,並未說明在惡劣天氣下要加收外送費,故不應在事先未告知的情況下加收費用。後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王先生與餐館達成調解,餐館退還了加收的2元外送費。

外賣送到後加收辛苦費?別給

【法律分析】

外賣送到後加收辛苦費?別給

本案中,餐館的問題在於在外送條款中事先約定惡劣天氣下需要加收費用的款項,所以即使當天天氣狀況惡劣,外送員送餐確實辛苦,這種情況下外送員的額外津貼也應該由餐館負擔,不應由顧客承擔。還應注意的是,餐館在制定外送制度時,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餐館與顧客之間的權利義務,顯示公平的合同條款將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