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疏解治堵拆公寓律师助力次次承租人从零补偿到获补2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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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乡小武基村村委会向刘某的房东于某下发《通知》,通知写明依照市、区、乡政府2017年疏解工作要求,我村疏解拆除集体土地建筑工作已全面启动。拆除主体为村委会,已于今年1月17日、2月14日、3月16日、5月12日向你单位张贴疏解通告,现通知你单位:自本月22日起将对本年度本村疏解范围内企业停水停电。你单位所承租小武基村的土地、房屋及院落内的物品需马上腾空配合我村疏解工作,货物只出不进,否则后果自负。

2013年11月1日,刘某与案外人田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对田某承租的原小武基村经济合作社的占地2000平方米及建筑物面积500平方米转租给刘某,每年租金为28万元。同日,刘某与田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刘某以220万的价格购买田某尚未完工的建筑面积为1700平方米的两层楼,另外180平方米未完工的效力产权归刘某所有,拆迁赔偿归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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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

2017年10月30日,刘某投资经营的楼房被强制拆除,房屋改造好后对出租的办公室、公寓等屋内物品被全部搬离。但在疏解腾退过程中,无任何政府部门与刘某协商补偿事宜。刘某找到当地政府,政府工作也只回复:只对一手承租人(房东),其他承租人均不是腾退的对象,所以免谈。而此时于某、田某也均消失不见。

2017年11月1日,刘某无奈委托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律师团指派刘光明律师承办该案。律师随后向当地政府调查核实项目的事实和责任主体,并了解房主于某、田某与当地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情况。律师随后围绕跟田某签订《租赁协议》的内容设计了相关诉讼,并将田某和于某(第三人)诉至法院。

鉴于田某消失不见,最终朝阳区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向田某公告送达。最终法院认定田某和刘某签订的《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田某返还于某购房款22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某支付拆迁补偿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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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2017年1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组织开展“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2017-2020年)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8号),工作内容包括:(一)拆除违法建设;(二)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整治;(三)城乡结合部整治改造;(四)中心城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五)中心城区重点区域整治提升;(六)疏解一般制造业和“散乱污”企业治理;(七)疏解区域性专业市场;(八)疏解部分公共服务功能;(九)地下空间和群租房整治;(十)棚户区改造、直管公房及“商改住”清理整治。而刘某所承租经营的房屋即被纳入到“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的工作范畴。但是,在北京的拆迁腾退实践中,对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搬迁,往往存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且在腾退时,政府只针对第一手承租人,其后的次承租人、次次承租人均无法参与到腾退拆迁过程中。直接造成了承租人不了解什么原因腾退、腾退如何补偿、房东是否签了补偿协议、最终签了多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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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而本案刘某之所以能够在如此被动的拆迁政策之下,在出租房集体消失之后,仍然能够获得230万的补偿,不得不说是因为委托专业律师,并把握维权时机的缘故。而本律师之前经手的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所涉及的次承租人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也面临跟刘某一样的困境,从最终房东和村委会只同意补偿20万元,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令红木家具公司获赔209万,均取得了满意效果。

(刘光明律师/文)

以上为本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如遇到类似纠纷,请委托专业律师,勿自行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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