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遭脅迫而轉讓的債權,有效嗎?

債權轉讓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並且轉讓的方式也需要是合法的,否則會構成非法轉讓債權。

那麼,如果遭遇黑惡勢力脅迫而轉讓的債權,是否有效呢?

案情簡介

2016年-2017年,李勝(化名)承包了南京某物業管理的天聖小區(化名)一期、二期的垃圾清運業務。

李勝被以王二喜為首的黑惡勢力盯上了。

【以案說法】遭脅迫而轉讓的債權,有效嗎?

王二喜

這個地盤是我的,南京某物業公司應該付給你的這18萬元垃圾清運費轉讓給我,要不然我讓你吃不了兜著走!

在王二喜以及手下的敲詐勒索下,李勝不得不放棄利益,與王二喜簽訂協議,將2017年2月至11月的垃圾清運費,共18萬元的權益,轉讓給王二喜。

然而,王二喜還沒拿到這18萬元,就因為涉黑被抓獲,2018年12月被法院判刑。

簽訂了協議?!!!

這錢,還能要回來嗎?

【以案說法】遭脅迫而轉讓的債權,有效嗎?

因此,李勝找到南京某物業公司:

這個垃圾清運費的協議是被王二喜脅迫簽訂的的,債權屬於無效轉讓,所以這18萬垃圾清運費還是屬於我的。

索要垃圾清運費的請求遭到物業公司的拒絕,李勝一紙訴狀將南京某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

李勝是因為遭受王二喜的脅迫,將垃圾清運費的債權轉讓給他,王二喜的行為已經被認定為敲詐勒索,屬於無效行為,原權利人,也就是李勝仍享有索要勞務費用的權利。

最終,法院判決南京某物業公司支付李勝勞務費18萬元。

那麼問題來了,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有哪些呢?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係,而不屬於轉讓性質。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行為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種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後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願原則,但《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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