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養殖用地尺度標準看這裡

日前,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生豬養殖用地支持政策。

面對新形勢、新要求,耕地保護工作擔負起了新使命,但是在耕地保護實踐過程中也難免遇到一些有待深入探討與解決的具體疑難問題。如何協調生豬養殖用地與耕地保護的關係?就這些問題,有關專家為您答疑解惑。

問題一:生豬養殖用地能佔永久基本農田嗎?

答:生豬養殖設施從用地形態看,會對耕地耕作層造成破壞,且難以恢復。考慮到生豬養殖也屬農業生產範圍,為支持生豬養殖發展,現行規定將生豬養殖用地作為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進行管理,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允許佔用一般耕地。

但是,永久基本農田是耕地中的精華,是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必須實行最嚴格的保護制度,保持耕作層不被破壞,保障糧食生產能力,因此,生豬養殖用地不允許也不宜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問題二:養豬用地如果佔用非耕地,有什麼鼓勵政策?

答:鑑於生豬養殖用地會破壞耕地耕作層,為儘可能保護耕地,鼓勵地方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安排生豬生產。考慮到區域差異,對於佔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進行生豬養殖的,國家層面未明確具體的鼓勵支持政策,要求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如適當擴大附屬設施用地比例等。但是,佔用未利用地進行生豬養殖時,地方也要合理選址,特別是要注意生態保護要求,不得破壞或影響生態環境。

問題三:取消生豬生產附屬設施用地15畝上限後,是不是意味著養豬可以隨意用地?

答:生豬養殖設施從具體功能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生豬養殖圈舍及必要的綠化隔離帶等。這些屬生產設施,用地規模可根據生產需要確定,沒有限制。另一類是養殖生產必須配建的糞便、汙水等廢棄物處理等設施。這些屬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可以超過15畝,但不得超過養殖項目用地規模7%。即對於用地規模較大的養殖項目,附屬設施用地按7%比例測算超過15畝的話,政策是支持允許的。

問題四:養豬用地是否可以三方簽訂協議後直接用地,無需備案?

答:本次生豬養殖用地保障政策,是在原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已明確的用地支持政策基礎上,針對當前生豬養殖用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障礙,進一步提出了用地支持意見。在用地取得方式上,允許養殖場(戶)與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協商並簽訂協議後即可獲得用地,並開工建設。但同時,為便於加強用地監管、確保農地農用,鄉鎮政府還需要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備案。縣級部門通過備案發現設施建設存在各方面問題的,有責任及時告知鄉鎮政府進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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