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約定利息,仍可向對方主張超期利息

前幾天發過一短文,說的是借款未約定利息,仍可向對方主張超期利息。今天再重新發一遍供大家參考。


關鍵詞:借款糾紛 未約定利息
律師答疑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從法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償還借款,那麼就要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針對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1)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當事人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約定利息的,借款人在借期內自然不用支付利息,但是借款人超過借期還款的,該超出部分不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借款人應當就超出借期的部分,依據上述條文規定的支付利息的方式向出借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第二十九條。借貨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全佔用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子支持;(=)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錯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未約定利息,仍可向對方主張超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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