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執業藥師賣假藥企業不僅嚴懲,個人也會被判刑

隨著新版《藥品管理法》表決通過,新的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來了,不僅企業違法要嚴懲,個人違法也要嚴懲,就在最近,有2名執業藥師因銷售假藥,被行政處罰。

近日,江蘇省藥監局發佈公告稱,根據高郵市人民法院判決書,李某等2名執業藥師受刑事處罰。同時,當地註冊機構已按規定註銷其註冊證書,並被錄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信息系統“獎懲記錄”欄。

藥品管理法:執業藥師賣假藥企業不僅嚴懲,個人也會被判刑

據瞭解,目前兩名執業藥師已被判刑,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款2000元;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罰款8000元。

至於2名執業藥師被刑事處罰原因,則是銷售假藥。從法院判決書來看,這2名執業藥師的罰款還是輕的,按照新版《藥品管理法》處罰,估計後悔都來不及了。

根據新版《藥品管理法》,銷售假藥不僅要沒收違法所得,還要處違法銷售假藥貨值金額(金額不足十萬的,也按十萬計算)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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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定聘用也會被罰

根據新版《藥品管理法》,對於存在違法聘用人員行為的零售藥店又會如何處罰呢?

按照新版《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規定聘用人員的,處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其中,該法第52、53條明確了藥品經營企業人員聘用要求,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

按照GSP要求,零售藥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具備執業藥師資格,且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負責審方及指導合理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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