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財險 廣發銀行 侵害消費者權益被通報

易安財險 廣發銀行 侵害消費者權益被通報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記者 聶國春
   繼9月份通報3家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後,銀保監會再次發佈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例。與上次隱姓埋名曝光不同的是,這次監管部門是直接點名通報。
   11月6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通報了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例。“這是今年的第2號通報,也是首次點名通報。”銀保監會消保局相關負責人說。
   易安財險:234筆理賠案核定超期
  
通報顯示,2019年6月至8月,銀保監會受理反映易安財險涉嫌違法違規的互聯網保險消費投訴共266件,佔同期互聯網保險投訴量的64.10%。上述投訴集中反映易安財險的理賠時效問題,共涉及理賠案件270筆。
   經查,234筆賠案存在理賠核定超期限的問題,具體表現為:在消費者提供理賠證明和資料後,易安財險未在30日內對賠案作出核定,違反了《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超期核定的234筆賠案平均核定時間55日,其中有42筆核定時間在61-90日,7筆核定時間超過90日,5筆至銀保監會調查時仍未作出核定。


   理賠核定超期限的234筆賠案涉及人身險、財產險共計6個險種:涉及人身保險險種4個,賠案232筆,包括學生兒童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賠案216筆、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賠案9筆、惡性腫瘤疾病保險賠案6筆、旅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賠案1筆;涉及財產保險險種2個,賠案2筆,包括駕駛學員駕考費用補償保險賠案1筆、僱主責任險賠案1筆。
   針對銀保監會通報涉及的問題,易安保險在回覆《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稱,公司對此高度重視,已制定並執行全面的整改措施,目前理賠投訴服務得以明顯改善。公司將進一步落實內控管理辦法,提升客戶服務質量,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廣發銀行:私募 “爆雷”涉及五方面違規
   通報指出,2012年,廣發銀行根據其內部《私募股權基金(PE)代為推介合作產品方案》,在行內代為推介私募股權基金。基金於2019年8月到期,出現賬面浮虧,且無法收回投資本金及收益的情況,引發消費者投訴。
   經查,廣發銀行存在五個方面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一是未按照監管要求,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該行無法向監管部門提供該業務推介客戶的風險評估材料。

   二是未按照監管要求,妥善保管推介過程文件資料。該行無法向監管部門提供業務開展期間的相關宣傳單、短信、視頻、會議記錄等材料。
   三是在對內部營銷人員的相關推介培訓材料中,未提及並分析基金產品可能對該行以及投資人產生的風險。其中“年化複合收益率:根據基金項目池儲備項目測算,該基金年複合回報率可以達到62%-71%……分紅措施:每年可分配利潤的90%並進行強制分紅”等內容,屬於存在誘惑性的表述。
   四是在准入環節未能嚴格執行產品方案相關要求。該行於2012年3月29日審核通過產品方案,明確了該行合作機構准入、私募股權基金項目准入等方面的原則。經查,發現該行在合作機構准入及相關私募股權基金產品准入方面未嚴格按照產品方案執行。
   五是在推介環節未按照制定的產品方案完全落實相關履職工作。經查,該行未嚴格按照產品方案制定客戶經理代為推介操作守則並履行培訓、考核、暗訪、抽查等職責。
   “對於監管部門通報中指出我行在代為推介該基金過程中存在的不當行為,我行高度重視,嚴格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廣發銀行相關人士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說,一是認真貫徹落實監管通報要求,儘快查清事實,妥善處置。二是繼續督促基金管理人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切實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充分協調基金管理人、投資人等相關方,研究制定相應的處理方案,及時回應投資者的關切點和訴求。三是全面貫徹落實銀保監會關於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的工作要求,深入開展自查,舉一反三,強化機制建設,切實改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從源頭上防範類似事件的發生。

   嚴查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
   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直是銀保監會的重點職責之一。10月10日,銀保監會部署開展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11月初,銀保監會又發文規範銀行保險機構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起草了《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完善投訴處理體制機制。
   通報指出,上述兩家機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基本權利,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引起警示,結合“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針對營銷宣傳、產品銷售、保險理賠等方面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開展自查自糾,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業內專家指出,廣發銀行、易安財險被通報的案例涉及多個方面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比較典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警示意義較強。通過以點名通報的形式發佈,有利於推動金融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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