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原区委书记方正华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徐州市云龙区原区委书记方正华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2019年11月12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徐州市云龙区原区委书记方正华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方正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方正华利用担任徐州市物价局副局长、徐州市政府副秘书长、云龙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房产租赁、项目推进、优惠电价申报、子女入学、价格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在清等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万余元。2016年至2018年,方正华在担任徐州市云龙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明知王在清的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拖欠房屋租金等情况下,仍违反决策程序和相关规定,决定以云龙区国有资金转租原由王在清公司所承租的房产,交由不具备招商运营条件的公司招商运营,且在尚未与王在清的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情况下,同意云龙区下属投资公司预付房产租金给王在清的公司,又代其支付部分房产租金,后王在清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方正华决定解除与王在清的公司转租关系。截至2018年11月,因多支付租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788万余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正华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鉴于方正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