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打官司的這5個基本常識,法官是不會主動告訴你的

債權債務糾紛是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的,當債權人遇到“老賴”拒不還賬時,除了自行討債、委託討債外,就是將債務人起訴到法院,通過訴訟的手段迫使其履行還賬義務。打官司是有技巧的,因為有些法律、法規是存在“特例”的,運用好這些“特別規定”,你將收穫更大的利益,使你的債權更有保障。

民間借貸打官司的這5個基本常識,法官是不會主動告訴你的

一、出借人起訴債務人可以就近選擇管轄法院。

“原告就被告”是我國對法院管轄的一個基本原則規定,但並非所有的案件都適用這一原則。原告如果能夠在自己的住所地起訴被告,不但可以減少因訴訟產生的費用,還可以迫使被告為減少自己的損失而主動與原告和解,起到一箭雙鵰的作用。

二、積極參加法院訴前調解和訴訟調解,避免贏了官司輸了錢。

有些時候,調解是必須的,如果當事人自恃勝訴無疑,拒不參加法院組織的調解工作,最終有可能要承擔較多的訴訟費用。因此,積極參加法院的訴前調解和訴訟調解是十分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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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確定訴訟標的額,減少預交訴訟費及可能承擔的敗訴部分的訴訟費用。

訴訟費並非一律由被告承擔,如果原告起訴的標的額超過法院最後確認的數額,那麼對於超過法院確認部分的訴訟費用則由原告承擔。因此,原告起訴時應合理確認訴訟標的額,“訴訟標的額越大越好”的觀念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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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據實確定訴訟保全數額,減少訴訟保全保證金的數額以及減少預交訴訟保全費。

訴訟保全的數額與起訴的標的不是一回事,申請人應根據掌握的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合理確定保全的數額,否則不但要多預交訴訟保全費,還是多交納訴訟保全保證金。

五、合同期限屆滿前,債務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對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承擔違約責任。

換句話說,出借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起訴債務人,而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屆滿後再去起訴,這樣可能會錯失起訴的最佳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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