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貨運司機朋友注意了!
自2019年11月15日起
交通非現場超限案件將要全額處理
根據《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等制度的通知》(浙交〔2019〕183號)要求,自2019年11月15日起,《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開始施行,《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浙交〔2015〕243號)同時廢止。同時,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全面推進公路治超非現場執法工作的指導意見》(浙交〔2017〕190號)中關於非現場執法違法行為當事人接到通知後主動接受處理予以減輕處罰的規定予以取消,即不管發生在任何時間的非現場違法記錄都將不予減免。
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等制度的通知》(浙交〔2019〕183號)精神,《紹興市交通運輸局關於印發〈紹興市公路治超非現場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紹市交發〔2017〕117號)將不再執行,治超非現場處罰嚴格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相關規定,即車貨總質量超過規定限值1噸的,按照每噸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的政策執行。
那怎麼才算是超限運輸車輛呢?
超限運輸車
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
均為超限運輸車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
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
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
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
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
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
五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
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
總之記住了
以後開貨車第一件事就是
檢查有沒有超限!
畢竟
道路千萬條,守法第一條。
行車不規範,親人兩行淚。
來源紹興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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