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的強制醫療之困:不僅立法緩慢,制度也有缺陷

核心提示:對涉案精神病患者而言,強制醫療雖是不錯的結果,但由於立法緩慢,這項程序亟待加快推進。

精神病人犯罪的強制醫療之困:不僅立法緩慢,制度也有缺陷

資料圖,鎖鏈下的鄉村精神病人。記者 李曉磊/攝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李曉磊 報道

羅威遇害前,和兇手並不相識。但“無差別殺人”事件還是發生了。

11月5日中午,9歲的羅威去學校前毫無異樣。和母親說完再見、叫上幾位同學後,這位愛跑步的少年,在居住的“匯城上築”小區5棟電梯廳附近遇到了馮華。

30歲的馮華來自河南滑縣,4天前才隨父母住到該小區。不知何因,馮華追趕羅威至5棟路邊後,將其摁倒毆打。圍觀群眾,鮮有制止。

於是,馮華變得興奮。他騎在羅威身上搖晃著胳膊,多次用螺絲刀刺中少年的身體和頭部,還扼住了他的喉嚨。羅威最終死亡。

讓公眾驚訝的是,馮華雖被警方刑事拘留,但他2010年因患精神分裂症在醫院接受過治療。也就是說,這則病史可能會影響後期法律責任認定。

“不被打死他是有出息的嘞。”羅家人說。11月12日,是羅威去世“頭七”,直到當天,同住一個小區的張家人也沒去道歉。

在輿論不斷髮酵的同時,網友從不同程度表達了憤怒。而一個社會問題再次凸顯:精神病人暴力案為何頻頻發生?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通過調查數起同類案件發現,我國對於涉案精神障礙患者強制醫療的立法推進較為緩慢。而且,新刑事訴訟法也沒規定相應的執行機關。

精神病人的三種責任能力

眼下,我國精神病患者已逾2億人。如何對這個特殊群體有效監管、預防成為難點。目前,法律對涉案精神病人責任能力採用“三分法”,即: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限制刑事責任和完全負刑事責任。

“完全不負刑事責任”患者既不用坐牢,也不能判刑。正在安徽省太和縣人民醫院接受治療的王玉就是如此。2019年8月24日下午,她因瑣事與丈夫發生矛盾後,先用開水將丈夫燙傷,又用抓鉤擊打公公頭部,致其死亡。

安徽高誠司法鑑定所鑑定出王玉患精神分裂症,並喪失了對故意傷害行為實質性的辨認能力。所以,不負刑事責任。由於她具有暴力傾向、存在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法院決定讓王玉強制醫療。

今年4月30日,合肥市包河區的楊琴懷疑丈夫有外遇後,先用菜刀砍了他的頭部、臀部以及腳部,又拿剪刀剪裂了耳朵,丈夫當場死亡。法醫鑑定顯示,楊琴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也無刑事責任能力。

“限制刑事責任”則需承擔一定責任。5月13日凌晨5時,在武漢黃陂區精神病防治醫院住院的張生,因同病房汪成睡覺鼾聲太大,先對他進行毆打後,又用褲子將其勒死。

張生的女兒稱,父親患精神疾病有6至8年了,主要是長期大量飲酒造成,“發作時有暴力傾向,打過妻子和兒子”。今年3月,家人剛把他送到醫院治療,兩個月後,就攤上命案。在公安機關供述時,張生直言:“我就想把他逼死。”

經鑑定,張生精神狀態為“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為障礙(酒中毒性幻覺症,人格改變)”。案發時,他是混合型作案動機,辨認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削弱,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法院以張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2018年7月30日,在鄭州市鄭東新區“玖棟”項目工地內,劉祥與沈某發生爭執,沈某被打成“輕傷二級”。河南平原法醫精神病司法鑑定所出具意見稱:劉祥在作案時患精神分裂症(不全緩解),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最終獲刑8個月。

“完全負刑事責任”案例相對較少。這類患者,是指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候犯罪。

立法進程緩慢

在司法實務中,法院經常會向涉案精神病人下達《強制醫療決定書》。

刑訴法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實際上,有關對涉案精神病患者強制醫療的法律條文,在《民法通則》及刑法、精神衛生法、警察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有涉及。

依照程序,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對涉案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公安機關負責發現符合條件者並寫出意見書,然後移送人民檢察院;檢方則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對象進行診斷評估。

該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在於,祛除暴力型精神病患者自身固有的人身危險性,防止出現再犯,進而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定秩序。但學界至今對它的屬性有爭論。

我國有關涉案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法律法規,出現得並不晚。最早規定是1956年國務院《對湖北省人民委員會對精神病人的收容管理問題的請示的批覆》,這是我國由政府執行強制醫療規定的依據。

1987年,衛生部和公安部共同發佈的《轉發〈關於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公安部門對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

10年後的1997年,刑法進一步明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直到後來,新實施的刑訴法,也作出明文規定,但由於未規定強制醫療的具體執行機關,所以爭論聲難平。

在各方呼籲下,2016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強制醫療所條例(送審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內容包括強制醫療所的設置、醫療工作模式等,旨在通過建立強制醫療所,從法律層面解決這個懸而未決的社會問題。

遺憾的是,3年多過去了,該項立法仍無下文。

精神病人犯罪的強制醫療之困:不僅立法緩慢,制度也有缺陷

資料圖,北京某精神衛生醫院的病房。記者 李曉磊/攝

另外,由於新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強制醫療的執行機關,“兩高”的司法解釋及公安機關的辦案規定也沒涉及強制醫療救治機構等,所以,在現實中,有些醫院拒不收治。甚至在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後,竟找不到符合收治條件的醫院。

正是缺少相關細則,所以執行效果欠佳。很多涉案精神病患者在強制醫療尚未痊癒的情況下,便被家屬領回家後自行監管,或者任其回到社會,從而構成公共安全隱患。

記者注意到,出現這種情況最主要的原因是花費問題。長期以來,精神病治療費用較高,有人需要長期、終身治療,絕大多數患者都缺乏醫療保障,所以才會出現終止治療。

刑訴法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均未對涉案精神病人在強制醫療期間費用的承擔作出規定,刑法中只說“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可對於適用於哪些精神病人、具體提起、決定程序和執行機構以及對執行過程中治療效果的評估等問題沒有作出規定。

即便如此,強制醫療的絕對重要性也不可忽視。在長沙男童遇害案中,如果馮華被鑑定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那麼就可對其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確保沒有人身危險性後才能迴歸社會。

制度缺陷

既然對涉案精神病患者實施強制醫療,那麼該怎樣出院?程序是,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被強制醫療人員及近親屬,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福建省松溪縣患者葉輝因患精神分裂症傷人,2018年11月5日由松溪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強制醫療,經過近一年治療,病情穩定。

今年10月22日,醫院出具對葉輝病例診斷複核,及肇事肇禍危險性評估表和精神病強制醫療人員病情評估表。

結果顯示,葉輝病情恢復較好,無明顯幻覺、妄想等症狀,危險性為0級,家屬願意履行監管責任,建議解除強制醫療。法院也同意了。

可像葉輝家庭的做法,很難有人做到。監護人一旦放棄治療,將會對社會產生極大隱患。法律對監護人的放棄行為,並沒解決方案。

對此,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鄧學平建議,從三個方面完善《精神衛生法》。

他說,首先建立精神病患者的統一檔案,完善社區、醫院、民政和公安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互通和共享,編織立體的監控防護網;其次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實施國家免費治療,解決家屬經濟方面的後顧之憂,“不要捨不得這點錢,這是在保障公共安全。”

“最後是強化監護人、醫院的法律義務,凡是診斷為精神病且有暴力傷害他人傾向的,監護人和醫院方面在治癒以前不得辦理出院手續,否則將承擔明確、嚴厲的法律責任。”鄧學平指出。

在他看來,刑事領域一個最基本的原則是罪責自負,因此精神病人犯罪不可能追究監護人的刑事責任,但可以追究監護人的民事責任,“對‘武瘋子’,最重要的是做好事先預防。”

另外,在業內人士眼中,我國強制醫療法律制度還存在不少問題。最直觀的是適用範圍狹窄。因為我國現行法律僅將實施了暴力行為、但經依法鑑定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納入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範圍。

無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犯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備受審能力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和那些普通的非暴力型肇事精神病患者,則都被排除在強制醫療對象的範圍之外。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適用對象的範圍。

還有個問題,強制醫療的執行場所數量不足且類型單一。就當下現狀,我國強制醫療場所普遍由隸屬於公安機關的安康醫院或當地公辦的精神病醫院擔當。

實際上,法律未對強制醫療場所作出明確規定。這就導致執行主體職責不明確,鑑定、醫療、看護、經費、評估等程序上可能會相互推諉。

強制醫療複議

記者在採訪時注意到,強制醫療雖然利大於弊,但法院的決定,有時也會遭來非議。

2018年2月14日,湖北省大冶市群眾付強,在靈鄉鎮武鋼鐵礦老村幼兒園旁的凳子上坐著休息時,遇到散步經過的馬萍萍。付強覺得,2014年家中金手鍊被盜與之有關,遂趕過去從背後將她推倒在地。

馬萍萍站起身後,付強再次將她推倒。經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她右下肢外傷導致右側股骨頸骨折,造成輕傷一級。

而付強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所以,大冶市人民法院認為他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予以強制醫療。

馬萍萍不服,申請複議。她認為,付強是在精神狀態清楚的情況下實施報復傷害行為,並請求撤銷強制醫療決定。不過,她的申請複議最終被法院駁回。

去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做過一份裁定。幾年前,天水群眾陳中因猜疑其妻子和陳強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就持菜刀將他的頭顱砍下,拋於水渠中。後經鑑定,陳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時處於發病期,應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被害者家庭無法接受。他們認為,陳中作案前沒有精神病史,作案後關押期間也沒服過治療精神病的藥物,司法機構鑑定時間與陳中作案時間差距大,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人員的資質存在瑕疵。

法院最終維持原判。

除了不服他人強制醫療的,有人對自己的情況,也進行復議。

甘肅省會寧縣的孟仕,在3年前無故懷揣板斧,將鄰居常軍砍成重傷二級。經蘭州市第三人民醫院精神病鑑定所鑑定,他患有精神分裂症。

會寧縣人民法院一審時,決定孟仕強制醫療。但他申請複議時提出,經過治療,其病情已經穩定,沒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危險和可能性,監護人能夠監護,沒有強制醫療的必要,請求法院撤銷決定。法院同樣駁回。

值得注意的是,可查詢的這類複議案件,幾乎都被上級法院駁回。

精神病人犯罪的強制醫療之困:不僅立法緩慢,制度也有缺陷

資料圖,正在接受治療的精神疾病患者。記者 李曉磊/攝

需要指出的是,對強制醫療裁決的申請複議,是刑訴法為強制醫療訴訟當事人提供的主要救濟方式,不同於其他刑事複議。

其他刑事複議解決的是程序問題,大多由原決定機關以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處理。而強制醫療複議在效力以及審查過程等方面,都保留了濃厚的行政化色彩,因而有別於上訴等司法救濟程序。

可見,強制醫療複議程序兼具行政救濟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的特點,具有“準司法救濟程序”的屬性。現實狀況卻是,它在效力上具有滯後性,且庭審虛化現象較為嚴重。

就在大家最近呼籲加快強制醫療立法推進時,這類案件又發生了。

11月8日,江蘇淮安一女子正常在店內做生意時,突然衝出一名精神病男子持刀對她追砍,如果不是過路好心人將其拉進車內,她可能難逃此劫。(為保護隱私,文中精神病患者和被害人均為化名)原標題:9歲兒童被疑似精神病患者致死,精神病患者強制醫療調查

注: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民主與法制時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首發,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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