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報案例|徵收維權第一步---打掉《徵收決定》

喜報案例|徵收維權第一步---打掉《徵收決定》

勝訴公告:

由本所周濤律師、陳晨律師代理的遼寧省鞍山市海城市李先生等四戶與海城市人民政府撤銷房屋徵收決定行政糾紛一案,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8)遼03行初149號行政判決,確認海城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5月2日做出的海政徵字[2018]01號《海城市人民政府關於海州管理區田水周邊原集體土地區域房屋徵收決定》違法。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基本案情:

李先生等四戶在海城市海州管理區北關街田水委合法擁有房屋。因相關項目建設,李先生等四戶的上述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2018年5月2日,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海政徵字[2018]01號《海城市人民政府關於海州管理區田水周邊原集體土地區域房屋徵收決定》(以下簡稱“《房屋徵收決定》”),將東至嘉和陽光苑小區、南至衛士東路、西至衛士北路、北至海岫鐵路範圍內的房屋納入徵收範圍。李先生等四戶的房屋在上述徵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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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房屋徵收決定》。

李先生等四戶的房屋被納入了徵收範圍,因為和相關單位未就補償安置事宜達成一致,所以雙方並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李先生等四戶是農村人,對法律不太瞭解,因此為更好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李先生專門委託北京誠略律師事務所周濤律師和陳晨律師為其代理人,希望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能夠合理合法維權。

周濤律師和陳晨律師接手這個案件之後,發現這個案子存在很大的問題,海城市人民政府故意混淆了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程序,導致被徵收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於是,周濤律師和陳晨律師決定起訴海政徵字[2018]01號《海城市人民政府關於海州管理區田水周邊原集體土地區域房屋徵收決定》,請求法院撤銷該《房屋徵收決定》。

【庭審思路展示】

本所陳晨律師在庭審中指出了被告所作《房屋徵收決定》存在以下6個違法點:

1、不符合國務院590號令中第8條、9條、12條、15條,被告作出涉案徵收決定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2、不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3、未依法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也未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作出;

4、未保障補償費用到位、專款專用;

5、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沒有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用途進行認定和處理;

6、作出的徵收決定及其附件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內容不合法。

【司法裁判】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徵收及補償程序,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對徵收的土地、地上附著物等進行公平補償。其作出涉案的《房屋徵收決定書》沒有法律依據,違反法定程序。因大部分被徵收人已經達成協議且房屋被拆除,涉案土地已不具有恢復原狀的可能性,如果撤銷徵收決定將會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所以確認該《房屋徵收決定》違法。

【實務應對】

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是兩個不同的程序。我們在房屋徵收過程中一定要確定自己的房屋所在土地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這二者的不同對我們權利的影響有很大的不同!

如果涉案土地性質為國有,那麼其徵收與補償工作就必須嚴格依照國務院2011年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從程序上講,《條例》的規定比較先進、具體,對被徵收人知情權、救濟權的保障力度更大;從實體上講,《條例》規定的補償標準是被徵收房屋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也是對被徵收人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結果較為有利的。

而如果涉案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那麼徵收與補償工作就須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走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這條路。這個程序的特點是散見於包括上述3部法律、法規在內的眾多條文之中,程序要求不十分明確。且集體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存在滯後性,其結果往往較市場價格嚴重偏低,容易導致被徵收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實踐當中,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中所出現的矛盾、糾紛,是要多於國有土地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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