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發舉報視頻被行拘後獲國家賠償 當地警方應反思

近日,黑龍江省富裕縣副科級公務員劉向陽收到了富裕縣公安局副局長劉英飛送來的3159.4元國家賠償金。(11月17日 新京報)

據悉,去年為維權,黑龍江富裕縣公務員劉向陽,發佈“舉報視頻”,批評當地警方“瀆職不作為”,從而“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幾經波折,法院最終認定“行政拘留違法”,並責令警方給予“國家賠償”。

公务员发举报视频被行拘后获国家赔偿 当地警方应反思

在富裕縣拘留所的劉向陽。受訪者供圖

公安機關,肩負執法重任,理當依法行事,面對將矛頭指向自己的“舉報”,“心中不舒服”可以理解;但在其執法過程中,不可“感情用事”,而應頭腦冷靜,把握好法律的尺度,切莫“知法違法”,讓社會產生錯覺。

就案而言,雖說此公務員用網絡方式舉報,且“言語不當”,確有些欠妥,但作為執法者,理應以此為契機,冷靜反思,及時查漏補缺,不斷提高執法效率與水平,讓人民群眾有更實在的獲得與幸福感。

從報道中,不難看出,黑龍江富裕縣警方,在面對舉報過程中,運用法律確有不當,沒能理解“舉報人”維權之“急切心裡”,犯了簡單、粗暴之作風病,錯誤地運用了手中的權力,作出了的有背法治精神的處罰。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的治國方略。在此背景下,任何機關都該依法辦事,都該將自己行為置身於法律之下,公安機關也不例外;而且作為執法機關,更當時時處處做到“心中有法”,為黨和人民用好手中之權,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利益。

服從法院判決,“局領導”親自出馬,及時其“國家賠償”送達到“受冤者”手中,既體現了執法機關的法治思維,彰顯了法律的威嚴,表明了執法機關維護法律尊嚴的信心與決心,理當為之喝彩、點贊。

“國家賠償”已送至手中,警方用行動表明了“有錯就改”的態度,此事看似“畫上了圓滿的句號”;但仔細思之,錯誤“行政拘留”誰作出?“原案件”又該怎麼辦?諸如此類的問題,也該還社會一個明白。

其一、雖說警方並非神仙,錯誤在所難免,但錯誤的“處罰決定”,不禁讓其蒙受了“不白之冤”,也給國家資金帶來了損失,更讓警方形象受損,理當對其“追責、問責”,以彰顯法律的嚴肅性,杜絕類似“錯誤”再度發生。

其二、此案始由在於“林地被燒”,時間已經過去了十年之久,按理說早該結案了,是什麼原因,遲遲未能作出“定論”;再說,既是“卷宗”丟失,那麼又是誰丟失的,也該有一個說法;只有將這些問題,社會方能坦然。

其三、為防類似案例再次發生,是不是該從制度上想想辦法呢?監督包括公安機關在內的國家機關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因此,在今後的日子裡,舉報、投訴公安機關的定然還將存在,為有效杜絕類似案件,是不是該將針對警方的舉報、投訴“是否為謠言”的決定權,從警方手中暫時拿開,以從制度上“避嫌”。

邁步新時代,執法機關同樣任重道遠,而要更好履行其職責,守護公平、正義,理當“讓作風建設不停步、歇腳”,不斷提升執法水平;因此,切莫讓此案止於“國家賠償”。(尚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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