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榮:發展金融監管科技,應考慮適當提升規劃層次

記者 陳鵬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李東榮在週一舉行的“2019北京國際金融安全論壇”上表示,積極發展監管科技,應考慮適當提升規劃層次,降低規劃實施的跨部門溝通成本和搏殺成本,加快監管科技標準體系建設,探索建立新技術在金融監管領域應用的適配度和成熟度等測評制度,並加大中央和地方公共財政投入。

李東榮表示,發展監管科技是新形勢下維護金融安全的有力支撐。不同於從機構角度定義的合規科技,監管科技主要是從監管角度出發,以金融監管數據為基礎要素,綜合的運用各類科技手段有效優化監管流程,持續提升監管效能,從而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來實現金融監管的目標。

李東榮對於監管科技的發展提出四點建議:

一是切實加強研究規劃。監管科技是一項涉及金融科技和社會公共治理的跨界系統工程,在需求設計、技術應用、成本分擔等方面迫切需要凝聚政產學研多方的力量,進一步深化對監管本質和科技規律的認識,積極借鑑國際先進經驗,為發展中國特色監管科技提供研究支撐。在這個基礎上,緊緊圍繞金融監管的目標函數,把握好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繼承與創新等關係,加強監管科技領域基礎設施、數據標準、運行模式等方面的頂層設計。同時還應該考慮適當提升規劃層次,降低規劃實施的跨部門溝通成本和搏殺成本。

二是積極深化科技應用。針對經濟金融風險的新特徵、新變化,將科技驅動優勢貫穿於事前、事中、事後金融監管的全鏈條,依法建立跨部門、跨地區、跨層級的公共數據融合和監管信息共享機制,綜合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應用程序編程接口等新一代數字技術,逐步實現監管規則的數字化翻譯,數據實時化採集,風險智能化分析,結果可視化呈現等功能。從而為金融監管部門插上科技的翅膀,使其在維護金融安全、防控金融風險方面始終保持耳聰目明,身捷手快,既要攔得了“灰犀牛”,也要攔得住“黑天鵝”。

三是持續完善制度基礎。金融科技是金融監管與科技創新的產物,以監管為本,制度為基,三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因此應側重對機構監管、事前監管、分業監管的傳統監管模式與時俱進地進行適應性改進,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功能監管、行為監管等領域的制度建設,為更廣範圍、更深層次地應用監管科技奠定製度基礎。同時,以增強一致性、安全性和操作性為重點,加快監管科技標準體系建設,探索建立新技術在金融監管領域應用的適配度和成熟度等測評制度,提升監管科技自身的標準化、規範化水平

四是有效夯實資源支撐。監管科技涉及架構轉型、系統改造、技術研發等諸多方面,需要較大規模和較為長期的資源投入,因此建議加大中央和地方公共財政投入,發揮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基金)作用,重點支持監管科技領域的核心技術攻關,重要成果轉化應用,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等。還可以考慮通過合作、委託、採控服務等方式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監管科技應用方面的配合支撐作用,同時應該建立健全監管科技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促進人才在科技崗位和業務崗位適度流動,完善監管科技人才的考核激勵機制。用多種形式盤活外部高端人才資源,為監管科技發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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