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很多人都會遇上出差的情況,而作為會計而言,也經常會為差旅報銷而“頭疼”。前段時間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很多會計人還沒有花時間認真學習,小編整理了一些內容供大家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最新回覆!機票中的民航發展基金能納入進項抵扣範圍嗎?
問: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機票款進項稅計稅基礎為(票價+燃油費附加),民航發展基金能納入進項抵扣範圍嗎?
答: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中,票價、燃油附加費和民航發展基金是分別列示的。其中,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不計入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收入,不徵收增值稅。增值稅遵循“徵扣一致”的基本原則,上環節徵多少,下環節扣多少,上環節不徵稅,下環節不扣稅。
因此,民航發展基金不應納入進項抵扣的範圍。
旅客運輸服務抵扣,最新政策如下
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於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三)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政策解讀
(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抵扣範圍
《公告》明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於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主要考慮:一是遵循增值稅基本規定。納稅人實際接受或負擔的、與其生產經營相關的購進項目,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員工以其單位經營活動為目的發生的旅客運輸服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相關。二是遵循經濟業務實際。考慮到實際業務中,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時,派遣人員直接受用工單位指派進行業務活動,與單位員工工作性質一致。
(二)關於旅客運輸服務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具要求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可以選擇開具給個人或單位。《公告》明確了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作為抵扣憑證的相關要求。
即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三)關於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的銜接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遵循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基本原則,《公告》明確,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現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的增值稅稅額。其中,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應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
舉個例子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瞭解新政策,小編列舉了三種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的抵扣情況。
【示例1】請問納稅人為非僱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係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39號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裡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係的僱員,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僱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範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於生產經營所需,如屬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示例2】取得國內旅客運輸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發票抬頭是個人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示例3】我公司位於北京,某員工3月28日乘高鐵出差至山東,4月2日返程,取得了註明該員工身份信息、乘車日期分別為3月28日和4月2日的兩張高鐵車票。請問我公司可以將上述旅客運輸費用納入抵扣嗎?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鐵車票,可計算抵扣進項稅額,3月28日的高鐵車票則不能計算抵扣。
計算與申報
在新政策頒佈前,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就已明確了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火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皆可抵扣進項稅。
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不用說了,應該填寫到第1、2欄次去。其他發票都應該填寫到8b其他欄次中去,當然同時還要統計總額後同時填寫第10欄。
具體如下: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開票日期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後)
滴滴打車票
這張滴滴的出租車電子發票,我們可以直接按照票面稅額53.50進行抵扣。
申報就這樣填寫:
2.飛機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提醒:
(1)開票日期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後
(2)登機牌不行
(3)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一定要去查詢真偽,實務中很多機票代理機構用的假的“電子客票行程單”,比如價格800元的機票,為了多收錢,給您的“電子客票行程單”價格是1800元,所以一定要查詢。
查詢網址:http://www.caac.gov.cn/INDEX/HLFW/DZKPYZ/(中國民用航空局網站首頁中部“電子客票驗真”)
(4)客票上的字母含義:
CNY即人民幣
CN代表"民航發展基金"
YQ代表"燃油附加費"。
(5)不需要勾選認證,也就是沒有360日限制
(6)單獨複印一張和增值稅抵扣憑證一起裝訂,原件作為報銷憑證裝訂在相關憑證後面。
申報表就這樣填寫: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
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1)開票日期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後
(2)不含退票費
(3)不需要勾選認證,也就是沒有360日限制
(4)單獨複印一張和增值稅抵扣憑證一起裝訂,原件作為報銷憑證裝訂在相關憑證後面。
申報表就這樣填寫: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1)開票日期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後
(2)從政策字面意思:客票上必須要“註明旅客身份信息”否則不能抵扣,具體大家關注後面政策補丁或總局口徑。
(3)不需要勾選認證,也就是沒有360日限制
(4)單獨複印一張和增值稅抵扣憑證一起裝訂,原件作為報銷憑證裝訂在相關憑證後面
申報表就這樣填寫:
3個細節
在這裡提醒大家,在做旅客運輸進項抵扣時,這3個細節一定要注意!
1.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注意:納稅人購進國際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2.根據規定,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電子普通發票以外,目前暫允許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注意:有些票據不會打印旅客身份信息,比如出租車發票、客運定額髮票等,按照政策規定,這些未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暫不得抵扣增值稅。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16個熱點問題,稅務局最新回覆!
在實際工作中,以下問題納稅人經常諮詢,視小野推薦大家收藏學習一下!
1.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既有“填開日期”,也有“航班日期”,對於下列情況該如何判斷能否抵扣進項:(1)填開日期在3月31日前,而航班日期在4月1日之後的;(2)填開日期在4月1日後,而航班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請明確是以行程單上的“填開日期”作為“購進日期”,還是以“航班日期”作為“購進日期”來判斷是否能夠抵扣進項?
答:納稅人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以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註明的運輸服務發生日期,確定其對應的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運輸服務發生日期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的,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運輸服務發生日期為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進項稅。
2.是否只有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答:是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目前暫允許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哪些種類?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4.2019年4月1日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非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是否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只限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
5.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享受差額徵稅政策並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票,是否可以作為抵扣憑證?
答:納稅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票,是購進“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屬於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能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關於其他票據計算抵扣的特殊規定。按照現行進項稅抵扣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取得上述電子普通發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6.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及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現行政策未對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設定抵扣期限。
7.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8.納稅人為非僱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係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裡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係的僱員,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僱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範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於生產經營所需,如屬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9.某單位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外,需憑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進項稅額,未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因此納稅人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
10.E公司因員工出差計劃取消,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費,並取得了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E公司可以抵扣該筆進項稅額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屬於現代服務業的徵稅範圍,應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E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費,屬於可抵扣的進項稅範圍,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1.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麼申報?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中。
12.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麼申報?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同時,還需將上述內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
13.某納稅人2019年4月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1張,註明的票價2700元,民航發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費120元。該納稅人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按照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根據取得的憑證類型,分別計算進項稅額。其中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需要注意民航發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
因此,該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當將按照上述公式計算的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232.84元,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稅額”列,第8b欄“其他”“份數”列填寫1份,“金額”列填寫2587.16元。同時,還需將上述內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
14.B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員,其因公出差,取得註明護照信息的國內鐵路車票,B公司可以抵扣該筆旅客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B公司高管取得的註明護照信息的鐵路車票,按照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15.提供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航空企業在收取票款時一併代收的民航發展基金,應如何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答:《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不徵稅項目類別下編碼6130000000000000000為“代收民航發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時代收的民航發展基金,可以選擇該編碼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16.單位為員工報銷隨機票購買的航空意外險,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取得的保險費發票報銷實際發生的航空意外保險支出,不屬於個人所得,不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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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會計視野、稅來稅往、二哥稅稅念、xiaochenshu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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