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止和執行終止都是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基於某種特殊原因而影響執行程序,法院而做的裁定,那麼二者在法律適用上有何區別?
1、執行中止
(一)執行中止的法定情形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如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二)中止執行後恢復執行
執行中止是在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產生導致執行程序暫時沒辦法進行,法院作出裁定後,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情況消失後再行恢復程序。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是法院裁定中止執行最為普遍的情況,那麼執行人要如何申請恢復執行程序呢?
恢復執行是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或者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基本恢復執行條件後,依法定程序恢復執行。恢復執行的條件: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供執行的其他權益(債券、證券等)。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符合條件的,決定恢復執行的,需要出示《恢復執行申請書》,其中要把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的數量、名稱、地址等寫清楚。
二、執行終止(執行終結)
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結束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終結執行後,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不能再次依原判決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序就宣告結束,以後也不再恢復。
(二)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後,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
本期文章來源,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鞏志芳
結語
執行終結與執行中止有區別,前者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後不再恢復;後者是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條件具備時,執行程序仍要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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