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夠擔當,替人還款後起訴借款人

替人擔保後,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怎麼辦?沙洋一擔保人有擔當,替借款人還款後將借款人起訴到法院要求還款。近日,沙洋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保證合同糾紛案,判決借款人償還擔保人9.7萬元。

據瞭解,原告為王女士,被告為周某(今年41歲,沙洋拾回橋人)。

2012年9月,周某因資金週轉向蔣先生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按年利率1.4%計算利息,借款期限為1年。周某請王女士為這筆借款提供擔保,王女士同意並履行了擔保手續。

借款到期後,周某無力償還此筆借款,債權人蔣先生多次上門催討擔保人王女士履行周某的還款義務,進而影響到王女士正常工作生活。後來,王女士替周某償還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1.7萬元。

此後,王女士多次向周某追償,周某一直未履行。

2015年11月,周某就此筆借款立一借條,載明瞭分期還款時間及金額。周某於2016年2月償還了2萬元,剩餘款項一直未還。王女士遂向沙洋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代替周某償還債務,履行了擔保義務,支付11.7萬元給蔣先生,系保證人王女士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其有權向借款人即周某追償11.7萬元(已追償2萬元)。該院遂依法判決周某償還王女士相應款項。

法官表示,此案警醒廣大市民在為人擔保時切記三思而後行,因為一旦成為借款擔保人,也就意味著要為所擔保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借款人償還不了借款,擔保人就要承擔起還款責任。從此案來看,擔保人王女士是個講誠信守法規的人,她履行了擔保人的責任和義務,現正在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在這裡也希望真正的借款人周某能積極履行還款義務,別讓擔保人破財又傷心。 (通訊員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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