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標串標成因解析:為何這些“潛規則”屢禁不止?

上期我們總結了串標圍標的形式,這期小編帶著大家來具體分析一下,有哪些原因導致這些“潛規則”屢禁不止?誰是它的“原罪”?

圍標串標成因解析:為何這些“潛規則”屢禁不止?

(一)項目利潤豐厚、市場競爭激烈

在招標投標法體系和政府採購法體系中,以招標方式進行的採購通常標的額較高且存在一定數量的潛在供應商。大額的招投標工程往往在千萬元以上,甚至高達數億元,存在較為豐厚的利潤空間。此外,我國建築行業實行較為嚴格的行業准入制度,但在房屋建築、公路工程等較為普通的建設工程領域,資質准入門檻低,行業內從業主體數量較多,同質化競爭嚴重,市場競爭相當激烈。此外,由於招投標程序的保密性和以報價高低為中標依據的偶然性,投標成本無形增大。

在多重因素的作用下,缺乏差異化競爭優勢的投標人往往鋌而走險。

圍標串標成因解析:為何這些“潛規則”屢禁不止?

(二)法律法規不盡完善,違法成本較低

儘管《招投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都規定了對串標圍標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處理方式,但從實際運作來看,並不能很好的解決招投標領域違法違規的突出問題。究其原因,法律中只對明顯能被視為串標圍標的情形進行了界定,例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投標文件異常一致等等,而沒有給執法者提供更多的監督手段和監督依據。即便是對這些情形的描述,也有相當一部分是難以進行監督和判定的,例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單位編制等等。投標人同樣能夠做到在規避這些情形的同時開展串標圍標活動。同時,法律中對串標行為的處罰相對較輕,投標人的違法成本遠遠低於違法所得,難以遏制不法企業的投機心理。

此外,隨著全流程電子化招投標的推動,串標圍標行為也衍生出許多新的形式,但現行制度仍缺乏對電子模式下串標圍標現象的有效治理。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不細緻與滯後性,給串標圍標留下不法空間。

圍標串標成因解析:為何這些“潛規則”屢禁不止?

(三)行政監管體制存在缺陷,監管權責不清

根據現行的招標投標監督體制,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各級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體系缺陷主要表現為兩個特點:

(1)被監督者自我監督。例如對於國家投資項目,行業主管部門通常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即為招標人。但是,現行立法忽略了這一角色,而同時賦予行業主管部門監督者的身份,使被監督者成為監督者。

(2)多頭監督。主要表現為以行業思維和部門利益為核心,將招投標活動的監管權力分散在各部門,極易分散監管力量,強化部門利益。在這一監督體制下,如果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更加難以被查處。

圍標串標成因解析:為何這些“潛規則”屢禁不止?

(四)行政監督處罰不力,違法風險低

串標圍標之所以為人詬病,原因之一就是其能夠提前設下 “埋伏”,通過合法的程序達成目的。因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光靠現場監督或者過程性文件審查等方式是很難識別的,這也使得監管部門或招標人難以實施有效監督,即使有疑點也無法取得確鑿證據,更加難以對其作出有震懾力的處罰。在有些項目中,即便招標人或代理機構識別出串標圍標行為,在其沒有產生實質性危害時,出於顧慮,也常常採取息事寧人的方式,不揭發此類違法行為。

圍標串標成因解析:為何這些“潛規則”屢禁不止?

(五)代理機構違規操作現象突出

長期以來,招標代理機構主要為招標人承擔招投標活動的程序性工作,技術含量較低。隨著招標代理資質的取消,代理機構競爭趨向白熱化,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處於絕對強勢的地位。代理機構為了承攬項目,往往主動或被動的採取違法違規的手段,協助招標人使內定供應商中標,或者掩蓋招標人或投標人的違法行徑。

圍標串標成因解析:為何這些“潛規則”屢禁不止?

(六)評標專家法律意識不足,職業道德缺失

在實踐中,部分評標專家法律意識不足,職業道德缺失等現象給投標人通過行賄等手段與評標專家串通投標留下空間。通常,評標專家在入庫時,往往只關注其專業能力而忽略對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的考察,入庫後也較少開展評標違法違規行為的警示教育。一些評標專家受利益驅使,與投標人互相勾結,左右評標結果。

小編的分析就到這裡,下期我們將會針對以上這些成因,提出具體對策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