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職務侵佔的犯罪事實。
1.邱某某、楊某某、張某甲職務侵佔案(滬檢二分訴刑不訴[2015]1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邱某某、楊某某、張某甲私自為客戶提供移民服務,但並未使用某公司的特有資質和資源,其行為雖有違職業道德,但沒有侵佔某公司財產的犯罪事實。
【結果】
對邱某某、楊某某、張某甲不起訴
2.王某某職務侵佔案(北檢公訴刑不訴[2016]3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王某某的上述行為沒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沒有職務侵佔的犯罪事實,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結果】
對王某某不起訴
二、職務侵佔數額在6萬元以下,未達到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6萬元。
1.楊某某職務侵佔案(吳起縣院吳檢刑刑不訴[2019]5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楊某某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夥同胡某某內外勾結,將其所照看的井場內的原油予以盜賣,經鑑定價值26371.8元,但該數額未達到職務侵佔罪(60000元)立案標準,故其該行為不構成職務侵佔罪;白某某、楊某某利用白某某職務上的便利夥同胡某某內外勾結,將白某某所照看的井場內的原油予以盜賣,經鑑定價值44022.07元,但因該數額同樣未達到職務侵佔罪(60000元)立案標準,白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佔罪,故楊某某該行為同樣也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結果】
對楊某某不起訴
2.於某某職務侵佔案(阿檢公訴刑不訴[2019]6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於某某虛開5萬餘元油票入賬,無法說清該款去向,應認定為其侵佔的財物,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未達到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數額起點。
【結果】
對於某某不起訴
三、個人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不能成為職務侵佔罪中的主體,不符合起訴條件。
1.彭某某職務侵佔案(遵縣檢公訴刑不訴[2015]78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某化肥廠在改制期間存在諸多問題,該廠是否屬於個人合夥還是合夥企業無法查清,而個人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不能成為職務侵佔罪中的主體,不符合起訴條件。
【結果】
對彭某某不起訴
四、個體工商戶的僱員不能成為職務侵佔罪的主體。
1.王某某職務侵佔案(玉檢公訴刑不訴[2019]37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個體工商戶不具備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組織性特徵,其實質是個人,在刑法意義上,其法律地位相當於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的僱員不能成為職務侵佔罪的主體。
【結果】
對王某某不起訴
五、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1.張某某職務侵佔案(遵縣檢公訴刑不訴[2015]97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張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結果】
對張某某不起訴
六、犯罪情節輕微,具有立功、自首等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
1.吳某某職務侵佔案(獅檢公刑不訴[2019]39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立功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
【結果】
對吳某某不起訴
2. 吳某某職務侵佔案(深龍檢刑不訴[2019]437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
【結果】
對吳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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