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下达民事判决书。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3,031,186元。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涉及诉讼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实际影响金额以当期审计报告披露金额为准。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因涉及与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幕”)、辽宁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于近期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1民终10283号]。

现将公司与山东天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相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林道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延俊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哲元

2、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日、6月1日、2017年11月23日、2018年3月2日、2019年4月8日披露的《商业城十二月内累计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6-021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6-039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7-042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07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5号)。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天幕工程款3,031,186元;(2)驳回原告山东天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08元,由原告山东天幕负担34,759,被告商业城负担31,049元;保全费10,000元,由原告山东天幕负担5,000元,被告商业城负担5,000元;鉴定费310,000元,由被告商业城负担。

由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天幕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判决商业高支付山东天幕工程款6,601,607.92元;(2)改判支持山东天幕工程款利息,从2011年9月2日起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改判商业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商业城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山东天幕公司的全部诉讼求情;(2)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均由山东天幕承担。

3、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即二审)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16元,由山东天幕和商业城各自负担65,8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涉及诉讼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实际影响金额以当期审计报告披露金额为准。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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