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服刑22年後喊冤,重要證據“帶血白襯衣”下落不明

“殺人犯”服刑22年後喊冤,重要證據“帶血白襯衣”下落不明

出獄後的謝哲海,目前在浙江一家餐館打工。 (南方週末記者 李在磊/圖)

全文共4531字,閱讀大約需要12分鐘

  • 法院受理後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檢察機關補充證據,但檢察機關在沒有補充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再次移送法院,法院據原有證據作出了有罪判決。


  • 破案報告顯示,辦案人員對謝哲海“展開了強大的政治攻勢”,他於6月7日凌晨交代了犯罪過程,但卷宗並未透露如何進行“突審”和展開“強大的政治攻勢”。


  • 謝哲海先稱把襯衣埋在了“村窯西邊”,辦案人員按圖索驥,沒有挖到。之後,他又分別給出“扔河裡”和“放在大營子學校”兩種說法,依舊找不到。


  • 公安偵查卷顯示,作案兇器上血跡的血型為B型,但報告沒有確認血跡是否來自謝哲海,謝哲海至今都不知道自己是什麼血型。


文 | 南方週末記者 李在磊

南方週末實習生 馬晨晨

出獄後,謝哲海已是一無所有。48歲的他,中等個子,皮膚黝黑、乾瘦。

安頓下來,謝哲海回顧這麼多年來的過往,心緒難平。陳年卷宗裡,二十三年前的一樁命案,徹底改變了他的人生軌跡。

謝哲海是河南省周口市太康縣轉樓鄉五里廟村村民,1996年5月30日晚,與五里廟一河之隔的大營子村正在唱戲,該村22歲女青年王某回家途中被人攔截,被兇器擊打成重傷,搶救無效死亡。

辦案人員認定時年25歲的謝哲海有作案嫌疑。後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謝哲海無期徒刑。

弔詭之處在於,判決書還註明,法院受理後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檢察機關補充證據,但檢察機關在沒有補充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再次移送法院,法院據原有證據作出了有罪判決。

“案子的確有很多疑點。”謝哲海現在的代理律師認為,當年這起案子,主要依靠口供定案,缺乏直接性的客觀證據。

2018年9月19日,謝哲海刑滿出獄。2019年2月,他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了申訴,被駁回。謝哲海目前正在整理材料,打算繼續到最高法申訴。

1 “指認像智力遊戲”

大營子是豫東地區一個普通的小村落。2019年11月4日,秋收季已過的村裡人丁稀疏,死者王某家大門緊閉。當年這起命案震動了整個村莊,一些上了歲數的人,仍能回憶起點滴細節。

王永勝是大營子村的“赤腳”醫生,兇案發生那天他沒有去看戲,晚上在診所坐了一會兒,早早熄燈就寢。

“睡著了,迷迷糊糊,半夜有人哐當敲門。”王永勝向南方週末記者回憶,他起床開門,看到一大幫人吵吵嚷嚷圍了上來,屋簷下還躺著一個人,頭上有血跡,嚴重昏迷。他認出傷者是王某。

“當時已經很嚴重。”王永勝的描述是,散戲後有人發現受了重傷的王某,把她抬到了診所,但診所醫療條件有限,村民又叫來村幹部,把王某送到了鄉衛生所。“後來聽說搶救無效,人沒保住。”提及唱戲、命案這些關鍵詞,王永勝立即回想起當年的經過。

診所坐落於大營子村南邊,是王某看完戲回家途經之地。沿診所舊址門口小路往西走,是一片荒地,向右穿過一片樹林,就是當年搭戲臺的舊廟。

出事後,家屬當即報警。太康縣公安局刑偵三隊出具的“破案報告”分析,這是一起流氓殺人案,把偵查範圍限定在熟悉現場環境、當晚曾在戲場附近活動、年齡在16—30歲的青年。

符合這一條件的青年不在少數。破案記錄顯示,公安部門把篩查出的18人,全部集中到大營子村學校,逐一排查。

緊挨著診所居住的王高升,也是18人之一。他向南方週末記者回憶,當時,大家被集中到教室裡,辦案人員挨個叫出去詢問,問完再放回教室,彼此間沒有隔離,就是不能自由活動。

“晚上也睡在教室內。”謝哲海對南方週末記者說,辦案人員問詢的問題集中在喝沒喝酒、案發當晚在做什麼等等。此外,還讓他們相互指認,指出自己懷疑的對象。

“相互指認的辦案手法,很像智力類遊戲。”謝哲海的代理律師屈振紅認為,案件沒有直接的客觀證據,偵查機關的破案過程,就是依靠口供的推斷。

問詢持續幾天後,包括謝哲海在內的幾個重點嫌疑對象,被轉到鄉派出所繼續審訊。公安機關通過進一步調查核實,認為謝哲海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是謝哲海的陳述與多位證人的證詞有矛盾,於是對他進行了突審。

破案報告第九頁至第十二頁顯示,辦案人員又對謝哲海“展開了強大的政治攻勢”,他於6月7日凌晨交代了犯罪過程,但卷宗並未透露如何進行“突審”和展開“強大的政治攻勢”。

案發經過在報告中是這樣認定的:當天謝哲海到大營子村的熟人王高升家喝酒,傍晚,謝哲海酒醒後與其他人到戲場看戲,王高升繼續在家睡覺。戲沒結束,謝哲海便提前離場,返回王高升家,在屋前空地上與人有過短暫交流。之後,謝哲海再次離開王高升家,取走了附近一村民家壓水井上的鐵井杆,埋伏在路上。王某出現時,謝哲海攔住去路欲行不軌,遭到反抗,謝哲海惱羞成怒,將王某當場打暈致死。

警方認定的作案時間為1996年5月30日夜裡12時許。

“杀人犯”服刑22年后喊冤,重要证据“带血白衬衣”下落不明

<strong>2019年11月4日,大營子村村頭的舊廟。命案當夜,這裡曾搭戲臺唱大戲。 (南方週末記者 李在磊/圖)

2 灰色“港衫”還是“白色襯衣”?

緊挨王高升家西側的是王雙英的孃家。卷宗記載,王雙英暱稱王二妮,那年二十多歲,當天從隔壁村回孃家看戲。當晚,她聽到外邊有吵鬧聲,像一男一女在對罵,然後聽到“噗通”一聲響。王雙英叫上自己的母親,到隔壁喊醒王高升,一同前去,打算探個究竟,但是去了後沒太看清楚,又回家繼續休息。

當年接受警方詢問,以及現在接受南方週末記者採訪時,王高升都肯定地說,王雙英叫醒他時,謝哲海也睡在他旁邊,兩人醒來後一起陪王雙英母女前往。

這個說法得到了謝哲海的確認。2019年11月1日,謝哲海回憶,當天晚上他離開戲場回到王高升家,看到王高升還沒醒,便躺在他邊上睡了,直至被王雙英叫醒。

這一細節,在王雙英的證言中,卻出現了多次截然相反的表述。王雙英接受警方詢問時說過“同行人員有謝哲海”的話,但也說過“沒有”、“沒留意”。

警方最終採納了謝哲海一同前往這一說法,分析說,由於天黑、害怕,王雙英、王高升沒看清狀況,或者沒認出傷者王某,只有謝哲海說“好像是王某”。但謝哲海告訴南方週末記者,他當時並沒有看清楚是誰。

此類前後矛盾的說法在案卷中不少見。謝哲海本人的口供也不穩定,被送到看守所之前,口供反反覆覆,時而認罪時而翻供。幾次有罪供述的作案細節,存在很大差別。

案發現場距離王高升家有二三十米遠。警方認定,行兇完畢,謝哲海處理掉了兇器壓井杆,以及帶血的白襯衣之後,回到王高升家繼續睡覺。

但“白襯衣”直至結案都下落不明。

現場勘查筆錄顯示,地面上有塊面積為60×30釐米的片狀血跡,血跡西邊1米遠處倒放一把藤椅,上面濺有點狀血跡。

“謝哲海案審判卷”第四十七頁顯示,檢方認定,作案時謝哲海所穿衣服為白色襯衣。此前警方的多次審訊,都是圍繞白襯衣的去向展開。謝哲海先是對白色襯衣一無所知,1996年6月6日凌晨第一次作有罪供述時,才改口稱“有血,是個白褂子”。

後期供述中,謝哲海說他自己身上也沾到了血,根據這一說法,作案時所穿的白色衣服,應該成為定罪的關鍵性證據之一。

可是,警方尋覓這件關鍵證據無果,於是再三追問白襯衣的下落。6月6日的供述中,謝哲海稱把襯衣埋在了“村窯西邊”,辦案人員按圖索驥,沒有挖到。之後,謝哲海又分別給出“扔河裡”和“放在大營子學校”兩種說法,依舊找不到,

卷宗顯示,當天與謝哲海一起喝過酒的三位村民回憶,謝哲海當天穿了灰色褲子,灰色“港衫”,外套是灰底黑方格的厚外套,這與謝哲海對南方週末記者的說法一致。“肯定沒穿白襯衣。”王高升很肯定地對南方週末記者說,謝哲海當天穿了件外套,沒有見到他穿白襯衣。只有大營子村村民王鵬說,謝哲海當天穿了白色襯衣。

王鵬已記不清楚當年的情景,而且與人交流也有障礙。其父親王永向對南方週末記者說,王鵬當年也被當作嫌疑人“抓了進去,關了十來天”,自從那件事情之後,“落下這個病,說話顛三倒四”,神志越來越不清晰。

除了沒有找到的白色血衣,證據材料中也沒有關於謝哲海血跡、腳印、指紋等生物痕跡存留的描述。

公安偵查卷(3)46-47頁“法醫補充鑑定”顯示,作案兇器壓井杆上血跡的血型為B型,死者的血型也是B型,除了血型一致外,報告沒有確認兇器上的血跡是否直接來自死者,更沒有確認是否來自謝哲海,謝哲海至今都不知道自己是什麼血型。

3 檢察院、法院都曾將案件退回

1996年6月25日,太康縣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給公安部門補充偵查,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在退回意見中註明,一是要檢驗謝哲海衣服上的血跡,二是調取新的證據。1996年9月4日,太康縣刑偵隊出具的一份證明顯示,謝哲海羈押期間所穿的褲子,便是作案時所穿的褲子,但上邊沒有發現血跡。此外,警方沒有交代白襯衣的下落,也沒有補充新的證據。

檢察院移送到法院後,案件也被退回過。判決書特別註明,當時的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周口分院提起公訴,周口地區中院受理後,也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補充證據。之後,檢察機關在沒有補充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再次移送法院。法院於1999年12月26日公開審理了此案。

“做出這樣的說明是沒有問題的。”周口中院研究室副主任李士德是當年審理謝哲海案的代理審判員,他向南方週末記者解釋,1997年之後,修訂過的刑訴法生效,檢察機關移送到法院的案件,法院不能退回,只能根據移送材料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判決。但1997年之前,如果法院認為需要補充材料,可以退回給檢察機關,不過,要將這個過程,在判決書中註明。

北京多名刑辯律師告訴南方週末記者,“老刑訴法”與“新刑訴法”之間,的確存在能不能將案件退回給檢察院的區別,“1997年1月1日‘新刑訴法’生效以前能退,之後不能退”。

問題在於,此案發生在1996年,法院於2000年作出判決。判決書只載明法院退回過案卷,但沒有說明退回的具體時間。但退卷行為至少可以證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對此,李士德解釋,證據鏈條有完美程度高低的區別。假如全部證據鏈需要20個證據,但是目前只掌握18個,那麼為了追求完美,就需要把缺失的兩個證據補充完整。不過,即便沒有補充完整,依據已經掌握的18個證據,依然可以作出相應的判決。

李士德的印象中,他的確經辦過謝哲海案,當時自己還很年輕,不是主審人,當時的審判長、審判員現在已經退休。由於年代太過久遠,他已經記不起這個案件的細節內容。他還補充說,“新刑法”特別強調“疑罪從輕”往“疑罪從無”的方向轉變。

2000年2月,周口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謝哲海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案發於1996年,仍適用“七九”刑法,判處謝哲海無期徒刑。

4 一有空閒,就琢磨自己的案子

一審判決後,謝哲海不服,提起上訴。2000年6月2日,河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入獄初期,謝哲海一直不肯認罪,頻頻喊冤,因“不服從管教”,服刑地點由河南商丘豫東監獄移送至遼寧省凌源第五監獄。後經過減刑,謝哲海於2018年9月刑滿釋放,共失去人身自由22年4個月。

出獄後,謝哲海找到了當年的辯護律師張乾,希望仍由其擔任申訴代理人。二十多年過去,已是花甲老人的張乾,當即答應幫助謝哲海申訴,但很快就解除了代理關係。張乾的兒子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其間我父親生了場大病”,出院後在家中靜養,不再接案。

在朋友幫助下,謝哲海輾轉找到北京的律師屈振紅。看過卷宗,屈振紅認為“正是因為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才在判決時留了餘地,沒有判處死刑”,她決定代理。

但河南省高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了謝哲海的申訴,他已決定向最高法申訴。

1971年出生的謝哲海年近半百,至今未婚。他說,由於當年遭到了刑訊逼供,自己出獄後身體狀況很差,瘦了幾十斤,患有肝病,常年需要服用藥物。家裡還有幾間老房子,父母仍居住在裡邊。

在獄中,謝哲海學會了識字,還學了縫紉技術,他希望重獲自由之時,不至於與社會太過脫節。

走出高牆,謝哲海先到北京一家服裝廠做了一段時間,後來在同村鄉親介紹下,又到浙江義烏打工,在親戚、老鄉的飯店、快遞點做事,工資比之前高了一點。

一有空閒,他就琢磨自己的案子,一晃二十年,謝哲海感覺自己已不太適應社會了。

“杀人犯”服刑22年后喊冤,重要证据“带血白衬衣”下落不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