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美化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并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恢复的,占用者应当承担相应恢复费用。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占用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并在占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树木、花卉、草坪、绿篱和其他植被;
(二)倾倒、堆放、焚烧废弃物,排放污水,填埋、侵占水域;
(三)挖土、采砂、取石,开垦种植,饲养家禽家畜或者其他动物;
(四)违反规定驾驶或者停放车辆、用火、宿营、游泳、垂钓,非法设置营业摊点;
(五)损毁护栏、标识牌、地面铺装等绿地配套设施;
(六)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反规定进行临时建设;
(七)其他损毁城市绿地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四、处罚依据
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县城市管理局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未经批准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树木:500-1000元;未经批准砍伐或者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以该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罚款。
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对违反城市绿地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投诉,监督投诉电话2822476。
浦城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主 管 : 中共浦城县委宣传部
制 作 :浦城县融媒体中心
监 审:王树瑜
值班主任:吴勇君
编 辑:刘莉辉黄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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