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企業發展重長勁,實控人成監管重要“抓手”

科創企業迎來制度改革的新機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也面臨著責任義務的新挑戰。

平穩開市後,科創板上市公司又將如何踐行註冊制理念?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對實現高質量發展有怎樣的影響?註冊制下,對包括實控人在內的“關鍵少數”群體帶來哪些變化?

12月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舉行了針對科創板企業實控人的首期專項培訓,近60家科創板公司高管到場。 “科創板的設立給企業帶來機遇,但從長期發展來看,防風險尤為重要。上市公司首先要專注主業,要做好內部治理和風控,靈活運用資本市場各項工具,進而才能藉助資本市場平臺得到良好發展。”證監會上市部副主任曹勇稱。

上交所副總經理盧文道進行了現場授課,並強調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理念不僅貫穿於發行上市環節,也將在企業上市之後的持續信息披露階段繼續踐行。他還表示,註冊制改革不僅帶來制度紅利,還意味著更嚴格的義務、責任和監督;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督,是完善配套制度的重要步驟。

“以實際控制人及控股股東、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為代表的'關鍵少數'主體,要警惕上市後的資本運作衝動和陷阱,避免'賺快錢'、'以錢生錢'等急功近利的資本運作。”盧文道稱。

風險防範警鐘長鳴

伴隨科創企業的發行審核、上市交易,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改革理念變得更加具體、清晰。制度的創新是否真正契合科創企業的發展需求,也正接受著實踐的考驗。

總結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審核經驗,盧文道表示,交易所目前精簡優化發行程序,把不適應科創企業特點的發行上市條件轉為信披要求。包括同業競爭、關聯交易、三類股東、員工持股計劃、帶期權上市、雙重股權架構等原來事實上的發行上市審核門檻,目前在科創板都要求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進行公開。

與此同時,交易所審核方式和機制也進行了較大改革,審核過程、標準、結果全面公開透明,審出一家“真公司”。在具體的審核中,審核理念也更貼近科創企業的發展實際。比如,某科創企業在審期間出現業績利潤的大幅下滑,這在原有審核體系下是極為敏感的問題。科創板審核過程中,通過問詢和披露的形式披露了具體原因,包括同業競爭加劇、研發投入增加等;最終,綜合考慮企業的經營情況,以及對利潤波動風險的風險提示披露情況,該企業也通過了發行上市審核。

但在制度創新的紅利之外,註冊制下的責任約束更為嚴格,現有的科創板配套制度安排對科創企業、對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有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和更明確的責任約束。

曹勇就表示,註冊制改革的制度創新給企業帶來的新的機遇,也肩負起更重要的企業責任和公眾責任。但同時,企業也面臨著市場化的考驗和約束,會出現市場化的退出。“規範才是一家企業有長期生命力的重要體現。這要求企業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也要求加強內部治理和完善治理架構。”

曹勇舉例稱,在A股市場曾經出現一些公司治理亂象,比如上市公司不如實披露信息;董事長、總經理或實控人“手伸向上市公司”,出現違規擔保或資金佔用等現象;有的公司還出現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要給大家提個醒,企業最終還是要接受市場的檢驗。市場檢驗不在於一時,而是長期。”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來,主板市場出現了部分上市公司違規擔保、資金佔用等情形,控股股東、實控人違規行為多發。深究其原因,這與包括以實際控制人及控股股東、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為代表的“關鍵少數”主體,對市場、對法治和對投資者缺乏敬畏有直接影響。科創板脫胎於主板市場,科創企業從科技創新路徑轉軌到公眾公司,面對的挑戰更為多樣複雜。

曹勇表示,資本市場帶給企業的機遇是無窮的,但也不乏因風險把控不力而使自身發展陷於困頓的企業案例。對科創企業而言,防風險首先要專注主業,還要做好內部治理和風控,同時靈活運用資本市場的各項工具。

“關鍵少數”責任提升

科創企業迎來制度改革的新機遇,但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也面臨著責任義務的新挑戰。

數據顯示,科創板上市的前51家公司中,有24家公司的實控人是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和核心技術人員“一肩挑”。這很容易造成科創公司實控人出現重業務和技術、輕治理和規範的情形。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包括實控人在內的“關鍵少數”,對企業的發展、經營、研發、創新、治理等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同時也是科創板公司監管的核心抓手。在上市之初就強化科創公司實控人對信息披露的認識,有利於為其豎起規則紅線。同時,科創板持續監管也有很多制度創新;更深入地掌握和理解,也有利於科創公司用好規則,促進後續發展。

“衡量上市公司質量的具體標準很難統一,但有效的幾個指標包括是否具有可持續發展和競爭力。落實到科創企業,包括核心技術水平、內部治理的規範性、信息披露的合規性與有效性等。”盧文道表示,科創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及控股股東、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要在上市企業規範和發展中發揮其應有的責任。

除了要利用制度創新做好主業和技術創新,上述“關鍵少數”主體尤其要警惕企業上市後的資本運作衝動與陷阱。盧文道表示,要避免急功近利,比如“賺快錢”、“以錢生錢”的資本運作;引以為鑑的是目前存量企業中,有部分企業就存在大股東質押風險,這在近幾年經濟下行週期中更為頻發。此外,還應遠離違法違規等“賺不義之財”的資本運作;比如違規擔保、利益輸送、炒作股價、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等等。“要積極轉為以經營和技術驅動發展,而取代資本驅動型積累。”

盧文道也強調,目前最高法為科創板專門出具司法保障意見,同時《證券法》與《刑法》的修改中也都進一步明確和強化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IPO過程中和上市後違法行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在註冊制改革中,發行人的主體責任是第一位的。強化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強化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投資者直接賠償責任,在目前多處改革意見和法律修訂中都會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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