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部司法制度藍皮書今日在廣州發佈

建議明確界定院庭長監管特定案件的範圍

金羊網訊 記者董柳,通訊員彭勇、萬鵬報道:今天(12月5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法治指數研究中心承辦的“新時代司法與國家治理研討會暨《法治藍皮書·中國司法制度發展報告(2019)》發佈會”在廣州舉行。來自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學院校、科研機構和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法律實務部門的150餘名代表參加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原副院長李培林,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副部級專職委員胡云騰,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陳建華等領導出席會議。

開幕式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發佈了全國首部司法制度方面的藍皮書——《法治藍皮書·中國司法制度發展報告(2019)》(以下簡稱《司法制度藍皮書》)。

全国首部司法制度蓝皮书今日在广州发布

12月5日,“新時代司法與國家治理研討會暨《法治藍皮書·中國司法制度發展報告(2019)》發佈會”在廣州舉行。

《司法制度藍皮書》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深入推進,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突破性進展。黨的十九大報告對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作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等重要部署。2019年,司法工作在黨的正確領導下,在頂層設計、機構改革、制度機制改革等方面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在各方面取得明顯進展。

司法責任制改革背景下院庭長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問題,是《司法制度藍皮書》關注的一個方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4條的規定,對於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疑難、複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的;以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這“四類案件”,院長、副院長、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

《司法制度藍皮書》指出,司法責任制改革過程中“放權有餘而控權不足”問題的出現,使得院庭長對“四類案件”的監管顯得尤為重要。但目前審判監督管理實踐中還存在認識不統一、制度不健全、配套不到位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在最高法院相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對“四類案件”的類型進行細化,並從識別、監管等方面完善相應的機制。

《司法制度藍皮書》指出,對於四類案件的監管要堅持有據可循,建議明確界定“四類案件”範圍。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文件確定的“四類案件”框架下,結合法院案件特徵對“四類案件”的範圍進行細化。

對於“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建議主要從當事人人數(一般認為達到10人以上即為群體性案件)同時具有一定社會影響(主要是對當地社會穩定影響)的角度加以考量。

對於“疑難複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建議主要從法律關係和社會影響兩個維度加以判斷,對於法律界定較難特別是涉及裁判尺度統一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應予以監管,而對於法律界定相對簡單但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也應納入監管。

對於“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引發衝突的案件”,建議主要從法院內部、審級關係、再審監督三個層面加以考量,避免“同案不同判”問題。比如,擬作判決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已生效類案判決裁判尺度不一致或者可能發生衝突的,系列案件需要統一裁判標準的,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指令審理或指令再審的,擬對生效裁判提起再審的,擬改判或發回重審的二審、再審案件(因出現新證據或者當事人放棄權利主張導致改判的除外)的等等。

對於“有關單位或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建議主要從是否有程序違法、司法廉潔方面問題加以考量。比如,當事人強烈反映案件超審限、久拖不決的,被實名舉報和反映法官有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或者瀆職嫌疑的,通過上級紀檢監察部門交辦線索或者本院審務督察等渠道發現法官可能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等。

《司法制度藍皮書》指出,要構建“四類案件”多層級識別機制:

——立案階段識別。對於涉群體性案件以及涉外案件、特定罪名刑事案件、特定被告行政案件、特定主體(黨政機關、軍隊)民事案件在立案階段識別預警,立案部門負責識別並在立案移送材料或辦案系統中予以標註,提醒辦案部門決定是否啟動監督管理程序。同時,對於群體性案件要提供批量案件或者關聯案件的檢索線索。

——審理階段識別。案件進入審理階段,由主審法官、審判長負責識別,主審法官發現的主動提請院庭長監督管理,審判長髮現的提醒主審法官將案件納入監督管理。院庭長在日常審判管理工作中,發現屬於需要監管的案件,自行啟動監管程序或者要求主審法官提請監管。院庭長通過審判管理通報、主持法官會議、鑑定程序審批、簡轉普程序審批、審限變更延長審批、重大輿情處置、信訪接待處置等來發現案件線索,最大程度克服監管滯後性問題。

——其它部門識別。紀檢監察部門對於舉報、信訪件進行初步審查核實,情況查實的直接報院長啟動相關問責機制;審判管理部門對於“長期未結”風險係數較高的提醒庭長、分管副院長予以監管;新聞宣傳部門對於涉輿情案件及時啟動“三同步”機制;綜合辦公室對於代表委員關注的案件,協調相關業務庭庭長及分管副院長做好溝通聯絡。

《司法制度藍皮書》指出,要健全“四類案件”監督管理機制:

一是監管啟動規範化。設定各環節流轉的時間,原則上按照庭長、分管副院長、院長的層級進行層報審批。明確庭長接到監督管理申請後,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啟動監督管理程序並決定由自己監管;認為需要報請上級監督管理的,在三日內報分管副院長審查決定;分管副院長接到監督管理申請後,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啟動監督管理程序並決定由自己監管、指令庭長監管或者報請院長監管;院長可以直接決定將案件由自己監管或者指令分管副院長監管。

二是監管方式組織化。院庭長對案件的審理過程或者擬作裁判結果有異議的,不得直接改變獨任法官或合議庭的意見,可以將案件提交法官會議這一組織化平臺進行討論。獨任法官或合議庭未採納法官會議形成的一致或多數意見的,院庭長可以按規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三是監管實施高效化。賦予院庭長在不同意擬判意見情況下要求合議庭複議的權利,在合議庭不復議或者經複議仍堅持原合議意見的情況下,可將案件提交法官會議討論。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院庭長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不經法官會議討論而直接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

四是監管手段親歷化。凡是納入監管的案件,原則上由院庭長擔任審判長組成合議庭審理。同時,院庭長可以查閱卷宗、旁聽庭審、查看案件流程情況,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在指定期限內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提供類案裁判文書或檢索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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