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發票,不讓報銷?誰給的會計權利?

前同事,昨天急匆匆打電話問我,最近能不能給幫忙開點餐飲發票,不用太多,也就五千多,前兩天公司聚餐,對方餐廳因為之前和老闆說好了不開票,價格便宜了很多,自己這邊先墊付的錢,老闆讓找會計報賬,問我這上邊能不能幫忙開點發票,這幾天就要。

我問啥情況,這麼著急。

人回覆我說,年關來了,今天財務部組織開了年前會議,明確規定在年底之前,沒有報銷的費用需要趕緊找票報銷,不然跨年就不再受理報銷,責任自己承擔,所以有點著急。

我問他,你們公司財務制度上規定了不能接受跨年發票嗎?

他說,好像也沒有規定,就是會計說跨年發票稅務局不認可,這個責任財務部不承擔,怕到時候罰款。

我告訴他,你就彆著急,先去確認下自己公司在這一塊有沒有做要求,如果沒有,你就這一兩個月慢慢開票就行,會計要是不報銷,就找老闆理論去。

跨年發票,不讓報銷?誰給的會計權利?

我憑什麼這麼和他說呢?基於兩點原因。

第一,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對全員有效。

根據規定,公司可以在遵循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具體財務管理制度。如果這家公司明確了不接受跨年發票,那沒辦法,全體員工都只能遵守規定,按章辦事。但是,如果沒有這項規定,財務人員不能憑空發號施令,只要是合法且合理的,都是允許報銷。

第二,並沒有稅法規定跨年發票不能報銷。

這位朋友之所以這麼匆忙找發票,一方面是基於對公司財務部門的認可,因為財務人員在賬務處理和稅收方面的專業度遠遠高於非財務人員。他們認為財務部發出的提醒是正確的。另一方面,是稅收政策無形之中的影響,即使對稅務不熟悉的人,也是不敢公然挑釁稅法的權威性。公司財務部藉助稅務局的影響力來施壓。

其實,要我說,就是公司財務人員工作不想太麻煩,把壓力轉嫁給了其他員工,自己偷懶罷了。

跨年發票,不讓報銷?誰給的會計權利?

說到跨年發票,這種發票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歸根結底是因為“時間差”造成,主要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發票開在上一年度,業務發生在本年,本年才用來報賬。

第二種:業務發生在上一年度,發票本年才開具和報賬。

兩種方式遵循“權責發生制”+“實質重於形式”處理即可。

權責發生制:是以權利和責任的發生來決定收入和費用歸屬期的一項原則。凡是在本期內已經收到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一切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反之,凡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

實質重於形式:是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跨年發票,不讓報銷?誰給的會計權利?

第一種情況,屬於提前開具發票,但企業的經濟業務其實在本年才進行開展。

按照權責發生制,本情況不屬於上年,所以上年是不需要做賬務處理的。當然,有些企業為了在次年做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能夠少繳納稅款,會人為的提前將費用成本做到上一年,上市公司尤其喜歡用這種操作來更改企業利潤。一旦被稅務局查出,需要調整賬務,補繳稅款和滯納金,還可能面臨鉅額罰款,企業一定要慎重考慮。

跨年發票,不讓報銷?誰給的會計權利?

第二種情況,屬於上年業務發生,但發票未及時收到的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規定:

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按照上述稅收政策分析,企業可以在上一年做一個合理的預估,確認相關的費用、成本,在收到發票時,再進行衝賬調整。

跨年發票,不讓報銷?誰給的會計權利?

有一點需要注意:

一般情況下,如果此報銷金額比較小,可以將費用直接計入本期費用,不需要再調整到上年,但如果金額巨大,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

現在,知道發票即使過年了也是能報銷的了吧?最後再給大家說下,並不是所有發票都是可以跨年報銷的,要注意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法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跨年發票,不讓報銷?誰給的會計權利?

所以,時間太久的跨年發票因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基本上公司財務部也是不會再認可這張發票了。

最後說一句,財務們也不容易,大家能早點拿到發票就儘早去完成這項工作。

畢竟,早報銷,錢才能早點進入自己口袋,他好你好才能大家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