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取得發票的財務\稅務處理方法

跨年取得發票的財務\稅務處理方法

跨年度取得發票入帳要不要做納稅調整?12月份發生的費用支出,由於發票郵寄和出差等特殊情況的存在,不能在12月31日結賬前取得並報銷入賬,這種現象在企業很普遍,這部分費用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呢?本文將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一、稅法對費用列支期間的要求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賬,在稅收方面主要影響企業所得稅。由於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在納稅年度內發票跨月入賬,並不影響當年度所得稅的計算。對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帳,雖然不過是時間性差異,但影響不同納稅年度的配比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有關稅法的要求:內資企業:

1.費用稅前列支的一般原則: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2)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2. 以前年度應計未計費用的處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後年度補釦,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後,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3.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間發現漏計費用的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0號)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彙算清繳。

4.對廣告費扣除的限制: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內資企業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即廣告費支出沒有取得發票一律不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

外資企業:

1. 費用稅前列支的一般原則: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

2. 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間發現漏計費用的處理:根據《關於印發新修訂的的通知》(國稅發[2003]13號)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彙算清繳。

這一點內、外資企業的處理是一致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1. 按稅法的要求,費用只能在所屬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

跨年取得發票的財務\稅務處理方法

2.當年的費用當年沒有取得發票,並不意味著這筆費用就不能在當年的所得稅前列支。如廣州地稅穗地稅發[2005]276號文件的規定。會計的結賬日期為每年的12月31日,但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4月30日。根據上述規定,在彙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彙算清繳,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在彙算清繳結束後取得發票的,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跨年取得發票的財務處理與納稅分析目前,對於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情況,企業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其相應的所得稅處理如下:1.作為預提費用處理目前對企業預提的費用,外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對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稅發[2002]31號文件規定,除可按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基金外,其他情況不得在所得稅前再預提其他項目的準備金、基金、未來費用等。

對內資企業,國稅函〔2003〕804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原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提取準備金或其他預提方式發生的費用均不得在稅前扣除。對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預提的費用餘額,在申報納稅時應作納稅調整,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廣東地稅對預提費用的處理:根據合同預提到納稅年度12月止的預提貸款利息、場地租金等准予稅前列支,其他預提費用或者超過納稅年度預提的費用需要納稅調整。

預提費用當年做納稅調整的,下一年度實際支付時可在實際支付年度稅前扣除。一般收到發票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採用這種做法。

2.先計入費用,收到發票後再附到記賬憑證先將費用計入當年的費用,符合會計處理的及時性,但不能取得發票的話,這部分費用就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整。對納稅年度以後才取得發票的,繳納所得稅分以下情況處理:

1)在彙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不需要做納稅調整,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和彙算清繳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彙算清繳。

2)在彙算清繳結束後才取得發票的,仍可以作為所屬年度的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當年多繳納的所得稅,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以下是廣州地稅的規定,可供參考:穗地稅發[2005]276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工作中發現納稅人以不合法憑證列支成本費用的,並有根據認為納稅人該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的確認遵循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確定性、合理性原則的,可要求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從銷貨方或提供勞務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能夠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可根據憑證上註明的價款,允許納稅人作為業務發生年度的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3. 實際收到發票時再入帳對於這種情況,目前稅法沒有統一的規定。費用入賬年份與發票開具年份不一致,雖然只是時間性差異,嚴格按稅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費用不能在實際入賬年度扣除,但企業出現這種情況也是客觀原因引起的。目前比較普遍的做法可以分為兩種情況:1)非會計差錯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發票入帳應該遵循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客觀性等原則,原則上講,發票日期與入賬時間應一致。但實際業務中,對方當月開出的發票可能要到下個月才能取得,甚至跨越年度,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2月31日還在郵寄過程中,但當天必須結賬,這筆費用無法在當年度入賬;有員工12月份出差,但12月31日仍無法趕回公司,其12月份發生的差旅費就無法在當年報銷入賬。以上是由於客觀原因的特殊情況,發票日期與入賬日期一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月份入賬。這種情況不屬於會計差錯,可以在實際取得發票時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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