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勤上股份”)于2018年11月6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诉公司2013、2014年发生的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材料。根据本公司收到的诉讼材料,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诉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海柏力高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柏力高”)双方签订了《保理协议书》,开展保理业务,由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向海柏力高提供回购保理业务。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原告累计向海柏力高提供保理融资金额人民币5,232万元,后海柏力高未能偿付。截至2018年9月25日,海柏力高结欠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融资款项本金人民币52,199,260.89元及利息和罚息未还。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认为:根据其与海柏力高签订的保理协议、保理融资申请书以及海柏力高向勤上股份送达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文件,海柏力高将其对勤上股份所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勤上股份应将对海柏力高应付账款直接支付给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以清偿海柏力高结欠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的债务本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1973民初20025号】,判决书显示案件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变更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公司已举证证明向海柏力高支付了相关货款,而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未能证明其就债权转让已尽到向公司的合理通知义务。因此,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要求公司承担相关债务的主张,理据不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的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157,724元,原告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已预交,由原告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如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提请上诉,公司将根据相关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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