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協會“炮轟”律師調查令:法院應避免“公權私授”,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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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銀行業協會文件

江蘇銀行業對關於律師持調查令

查詢銀行賬戶信息的意見

江蘇省高院:

近期,江蘇省高院《關於印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印發後,引起了各金融機構高度關注,現將他們的建議整理歸納如下,供貴院參考:

各行認為:律師調查令於探索性的制度創新,目前無任何法律對調查令的性質,功能,程序,懲戒機制等有明確規定,對於訴訟中的調查今,由於調查結果直接關乎案件結果,因此,人民法院應當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強調當事人舉證,謹慎控制調查令的適用範圍和適用程序,避免公權力對私權的過度干預,“公權私授”,尤其是對於銀行賬戶的查詢,應當格外慎重,否則可能引發重大制度風險。


一、律師持調查令查詢銀行賬戶信息存在法律衝突

(一)與法律,行政法規牴觸

單位及個人的銀行賬戶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我國法律對其設置了極為嚴格的保護措施,商業銀行必須嚴格依照《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條件才配合查詢,否則,客產一旦投訴,銀行將收到監管處罰,或者外國客戶在中國的銀行開立的賬戶,被律師持律師調查令查詢,該外國客戶一旦在外國對開立賬戶的銀行的外國分支機構提起訴訟(各大銀行均在國外設有分支機構)、考慮到外國法院對個人隱私保護極為重視,受理法院極有可能直接適用我國《商業銀行法》判銀行承擔責任,從而引發重大法律風驗。

(二)與最高院及人行聯合頒佈的規定牴觸

人民銀行及高院聯合發市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協助執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如》)規定:“人民法院査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目前商業銀行嚴格依照上述規定,審核查詢人的身份和證件,必須是“法院的人和法院的證”才協助查詢,律師調查令制度不能滿足《通知》規定的查詢手續要求,如果銀行接受調查令查詢屬於違規操作。

二、江蘇律師調查令制度設計自身不能邏輯自洽

銀行賬戶信息的保密性要求與查詢範圍矛盾,江蘇16個部門聯合頒發的《關於依法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若干規定》(蘇司通【2019】21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一規定律師調查令可查詢“自然人或者企業銀行賬戶信息,歷史記錄”,第六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律師不能自行調查蒐集,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企業

銀行賬戶交易記錄展於企業嚴格保密的範疇,並且涉及交易對手信息,具有商業價值,符合商業秘密定義,因此,《若干規定》第六條與第十條規定相互矛盾。

三,律師調查適用民訴法114條依據不足

律師調查令屬於探索中的制度創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律師法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中執業權利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訴訟中積極探索和試行證據調查令做法,並認真研究相關問題,總結經驗,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要求“探索嘗試以調查令、委託調查函等方式賦予代理律師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財產調查權”,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將司法調查權變託給私主體,目前並無法律依據,既然是探索更應審慎適用司法強制措施,否則可能引發國家賠償爭議。

三、建議

(一)銀行賬戶信息應排除律師調査令的適用

企業的銀行賬戶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的銀行賬戶信息涉及個人隱私,根據《最商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疑的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銀行賬戶信息不應納入律師調查令調查範圍,我們統計了福建、廣東等10家省高院有關律師調查令有關規定,有7家明確將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排查在律師調查令調查範圍內(10家均排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證據)。

(二)推動全國人大立法工作

《商業銀行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其它層級出合的與《商業銀行法》相沖突的規定。文件、均存在法律效力問題,可能引發法律風險。建議相關部門加強立法推動工作,就律師調查令使用,實施問題,至少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面立法,徹底、根本解決法律風險。

(四)推動網絡查詢銀行賬戶信息系統運用

目前,在人民銀行和最高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己經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有效的解決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困難,提高了執行效率,因此,建議法院充分運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該系統不僅向執行法官開通,同時向審理訴訟案件的法官開通,在符合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條件的情況下,經過一定的審批流程,由法官通過該系統進行查詢,相較而言,比簽發調查令更加便捷,合法。

江蘇省銀行業協會

2019年9月16日


銀行業協會“炮轟”律師調查令:法院應避免“公權私授”,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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