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大!南寧男子借6萬多元給朋友竟然不打借條!法院這樣判決

現在,

有很多小夥伴借錢給朋友都是直接

用微信、支付寶或者手機銀行等軟件轉出,

並沒有要求對方提供借條或者借款合同等資料。


心大!南寧男子借6萬多元給朋友竟然不打借條!法院這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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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借人僅持有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

人民法院能否認定借貸關係呢?

南寧市江南區法院經開法庭的法官通過案例給出了答案。

南寧男子借6萬多元給朋友 沒有借條只有轉賬憑證


原告陳東與被告林西是朋友兼同事關係,陳東出於對林西的信任,在2018年7月19日通過支付寶向被林西轉賬66000元,雙方未簽訂借條或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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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林西離職,去向不明,陳東多次追討借款無果後,向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的借貸關係,並要求林西返還借款及利息。


庭審中,原告僅提交了支付寶轉賬憑證,而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裁判結果:本案中,原告與被告並未簽訂書面借條或借款合同,但原告已提交支付寶轉賬憑證證明其已向被告交付款項,並主張其與被告存在民間借貸關係。而被告並未對原告的主張的法律關係及款項性質進行抗辯或提交初步的反駁證據,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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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採信原告主張,

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從而判決被告林西向原告陳東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的資金佔用利息

法官提示:債權憑證仍是重要證據


法官提示:並非所有原告僅憑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均可獲得勝訴判決,如若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抗辯原告的主張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並做出了合理解釋且提交初步證據反駁原告主張的,此時,原告仍應就雙方存在借貸關係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若原告未能補強證據,則可能導致敗訴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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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借條、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是民間借貸合同交易中證明借貸關係成立的重要證據。因此,法院建議當事人在出借款項時,應完善交易手續,簽訂書面借條或借款合同,留存交付憑證,以確保如若將來發生維權能夠有理有據。


(文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記者:雷俊

通訊員:梁祝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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