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願籤勞動合同,不願繳納社保,企業應該怎麼辦?

豆汁泡油條


員工不願意籤勞動合同,不願意繳納社保,企業應該怎麼辦?其實這是一個不是問題的問題,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雖然員工有參加企業進行民主管理的權利,但涉及法律法規的問題,無論是企業還是員工都沒有違反的權利。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企業執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具體體現,也是保護員工合法權利的保障,我想這只是少數員工的想法,對於大多數員工都是希望能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都希望自己的合法權利得到保護。作為企業來講,依法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在法律的框架內得到保護,這是大多數員工的意願,企業不能因為少數員工的不合理要求或是違法意識所綁架,對於這樣沒有法律法規意識的員工,最好是讓其辭職,另謀出路,不要因為一顆耗子屎,惹爛一鍋湯。

作為中國境內的企業,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也是企業應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作為企業的員工,應該為有這樣的企業而感到高興和自豪,少部分員工為了自己每月少拿幾百元的到手工資,而影響大多數職工的利益,這不但是對企業進行法律綁架,而且也是對大多數職工利益的損害,所以對於這部分員工的辭職,我覺得企業不應該感到遺憾,反而應該感到慶幸。

企業的發展自然離不開員工的支持和努力,但是有才華的員工,有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員工,是不會不同意和簽訂勞動合同、也不會要求企業不交社會保險的,相反他們最大的願望就是希望企業能按照法律法規的規範,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為員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只有這樣的企業,才能得到員工的真心擁護,才能招到符合自己需要的合格員工。

綜上所述,對於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不願意繳納社保,要求社保費用隨工資一起發放,這不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也將企業陷於知法犯法的危險境地,對企業、對職工都是雙輸,對這樣的員工還是讓其自己早點辭職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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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繳納社保,是履行國家法規的責任與義務!員工不願籤勞動合同、不願繳納社保的主要原因及應對策略:

一:有極少數的員工、握有企業(單位)的核心專業技術、並有極獨特的技能,他們不願意履行法定的勞動合同、不願交納社保;他們隨時準備跳槽、另謀高就,或者隨時準備自動離職、自己創業,他正會帶走一批人馬,他們是企業(單位)的危險分子、不得不防;


怎樣應對:企業(單位)若拴不住他、應早作預防與應策,防業企業(單位)受損;要強制簽定勞動合同、直接扣交社保,否則他即使辭職、還會反咬你一口;隨時準備辭退他們、決不能養虎為患!

二:一部分不願籤勞動合同、不願交納社保的員工,是因為:大部分農民就業人員、在農村買有“新農合”的社保、而且政府還有15%一40%的補貼,他們出來打工、就是為了多拿現金,他們不知道職工社保、能轉為城鄉居民社保;還有,他們工作的流動性、隨意性較大,哪裡錢多、就往哪裡,籤勞動合同、交納社保,也是對他們行為的有效約束與牽扯;

怎祥應時:勞動合同必須簽定、社保要直接扣交,這是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盡的責任與義務;不要將這類人員放在技術性強的崗位;

三:還有一部分“小聰明”人,他們逃避社會責任、傷失人格,他們認為,現在不交納社保、老了就沒生活來源與保障,政府會給他們發放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險金、扶貧金、基礎養老金,總至政府不會“餓死人”,他是想鑽社會制度的空子,他們是社會的“混子”、“賴子”和“痞子”;

應對與治服他們的辦法:就是一切按國家的法規和規定辦事,不能讓他們如願以償,這祥做就是維護了國家法規的尊嚴、就是維護了企業的穩定和利益、就是維護與保障了員工的自身利益!

近些年以來,企業人才的流失是嚴重的,企業花費人力、物力和資金培養的人才,其結果都跑到合資企業、沿海地區和經濟發達待遇高的地方,企業招工成熟技工已成為老大難!當然,人們追求金錢是主要因素!


海海147035523


企業所面對的是兩個問題。

不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承擔法律後果的風險,即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若勞動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企業就會面臨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情況。

在實際生活中,有的勞動者由於個人原因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經常存在,法律、法規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因此而單方的權利,但是用人單位依然要盡到及時催告的義務,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後果。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經過通知後勞動者還是不願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無論哪一種情況,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用人單位都應當及時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不願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的,勞動者不願意參加是違法的。即使員工不同意或者簽訂了書面的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企業仍然避免不了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風險。即:1.承擔行政責任:企業不交社保的,由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企業要賠養老金等損失;因不交社保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說


存在這樣心理的員工本身就是抱著一種如果自己乾的愉快就繼續幹下去,乾的不愉快就隨時走人的想法,沒有勞動合同和社保的牽絆。

第一)員工願意簽訂勞動合同,這在有些企業裡面我也遇到過,但是作為企業的HR部門,首先必須是按照法律法規來保證企業沒有過錯,如果員工個人不願意簽訂,只要企業能夠證明已經要求員工簽訂合同,是員工自己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並且最好能夠有員工本人放棄簽訂勞動合同的申明,這個在勞動合同法上是可以成立的。

第二)至於員工個人不願意繳納社保,並且要求將社保費用直接轉發成個人工資。明確地說這樣的操作是違法的。按照社保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自和員工形成勞動關係之日起,就必須為員工如實繳納社保。如果企業同意員工這樣的訴求了,那麼如何證明企業為該員工已經繳納社保了(沒有繳費憑證),其次是這樣弄虛作假會遭到勞動監察部門部門以及社保經辦機構的處罰,對於企業是極為不利的。在現實中有些企業為了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或者有些員工確實不願意繳納社保,並且寫出了自願放棄社保的申明,但是需要在這裡明確一點的是,這樣的申明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企業為員工社保繳納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並不會因為個人聲明放棄而有效。

第三)如果員工必須要求將社保直接轉發成個人工資,並以此為要挾離職的話,建議這樣的員工還是不要錄用,企業為了滿足一時的需求,埋下太多的隱患,引來社保稽查和勞動稽查並以此對企業加以處罰,真的很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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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筆者勸企業還是找其他員工吧,因為這當中的法律風險實在是太大了,很可能在企業答應了員工的要求後,又被員工算計,從而使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先說第一點,員工不願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員工在入職企業後,怕自身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是會要求企業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這個員工卻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這其中的緣由是什麼呢?我想企業是要好好考量員工這麼做的原因的。隨著時代的發展,現在的勞動者很多也都具備了一定的法律知識,知道如何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筆者曾經就瞭解到有員工為了拿到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甚至在勞動合同上的簽名都不是自己寫的。所以對此企業應當要提高警惕,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群益,但是也不能著了某些別有用心的人的道,使自己陷入被動的局面。

對於不繳納社保,說實話的確有很多行業的人是不願意繳納社保的。筆者曾經在吃飯時問過餐廳服務員小姑娘,得到的答覆都是自己就不願意交社保,因為這樣自己拿到的錢要多一些。而與此同時,企業也因為不用承擔社保而減少了用工貴成本。但是這其中也是存在著風險的。就如筆者之前接觸的一個案子,就是餐廳服務員在下班時發生了交通事故,後經認定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十級。公司因為沒有幫他繳納工傷保險,使得公司到最後要自己承擔這筆費用。而且不繳納社保,還有可能面臨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以及補繳社保的問題,所以企業如果要做這一決定,是需要慎重的。

綜合上述兩點,筆者認為該員工應該是具備一定的勞動法知識的,望企業在用工時注意,一切遵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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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灘閔律師



老頑童168666666


首先,對於這樣的勞動者不籤勞動合同,不交納社會保險,要麼給現金要麼離職,對於用人單位絕對是一個地雷,隨時都可能爆炸,建議用人單位果斷辭退不要容忍!

其次,如果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30日內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30日就可能被這個員工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雙倍工資,並按照違法解除補償雙倍經濟補償金,相當於補償4個月工資;

最後,如果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30日內為其想社保局繳納社會保險。超過30日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則可以向社保局仲裁,責令補繳,由此產生的滯納金由公司全額承擔;因漏交社會保險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和工傷補助,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

綜合來講,就算把社保費按現金給員工,簽訂不交納社保的協議書,都是違背法條的、無效的;而且員工一旦舉報仲裁,多重罰款等你來交,還有失信記錄,可謂百害而無一利,奉勸用工單位不要跳這個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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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說社保


這種情況,我在社保局上班的時候也遇到過。

假如員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不願意繳納社保,那企業可以把員工解僱了。

因為這樣的人留在公司,你不知道他什麼時候反悔了,咬你一口,說你不給他籤合同,不交社保,到時候企業還得賠償他的損失。

因為,即使是員工提出不繳納社保,不籤合同,到了勞動仲裁委員會,理虧的還是企業。

並且,即使你們簽了關於不繳納社保和不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這個協議也是沒有法律上的意義的。

有一句話是,員工不懂法,你做企業的也不懂法嗎?法律既然規定了,企業做不到,就要受到懲罰。

而且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注重保護的是勞動者的利益。企業有的時候會比較吃虧。

我是陸陸,有任何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都可以向我諮詢~


是陸陸呀


那就讓員工辭職吧,因為員工的這種做法完全不顧企業的風險,雖然看似公司的用工成本降低了,但是用工風險確實幾何倍數的增加。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當中都明確規定員工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就需要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員工二倍工資,超過1年未籤勞動合同視為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截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至於社保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確規定企業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否則有可能面對社會保障部門的處罰。並且就算是員工簽訂了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協議,公司也需要為員工繳納,因為協議本身違法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協議。

所以說“員工不願籤勞動合同,不願繳納社保”看似公司的用工成本降低了,但是用工風險確實幾何倍數的增加。而員工選擇這麼做的目的一般也是因為員工有工作且已簽訂勞動合同,為了保證自己不出現“重工”的行為。


東友律師團


企業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國家的強制措施,如果企業不為應繳納的社保員工繳納,則視為違法。

法是人們的行為準則,任何人都不能單方改變,不守法的企業和個體都必將受到法律制裁。法具有嚴肅性,私情感情都代替不了法。

一個合法的企業,不可能與一個不守法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也不可能用這樣的員工,一旦用了後患無窮。

但是遇到以下五種情況除外。

1.退休返聘人員。

2.非獨立兼職人員。

3.聘用勞務派譴人員。

4.聘用實習生。

5.個體戶外包企業業務人員。

屬於以上五種情況的人,企業可以與其簽訂勞務合同,且單位可以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不屬以下情況,則按以上情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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