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已經送到了檢查院,用不用請律師?

kurenai


刑事案件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在審查起訴階段,案件證據基本固定,聘請律師可以去檢察院閱卷瞭解案件全部情況,並將案件相關問題如涉嫌罪名、證據和承辦檢察官溝通,提出無罪、罪輕的辯護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小任律師


答題之前,先糾正個小錯誤,是“檢察院”,不是“檢查院”。

刑事案子,送到檢察院,通常有兩種情況:

1.公安機關經過第一階段的偵查,認為需要對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呈請檢察院批准逮捕,這個時候案子到檢察院,檢察院偵監部門一般在7天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2.公安機關完成全部偵查活動,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接下來的這個階段,也就是審查起訴階段。

那麼,這兩種情況下請律師,律師能起到什麼作用呢?我分開來講:

第一種情況——批捕階段,律師的作用主要有兩個:

1.會見犯罪嫌疑人,通過會見充分了解案件的細節,對當事人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律培訓,告知其享有哪些訴訟權利,使其能夠為自己爭取有利的情節以及避免因胡亂供述承擔本來不需要由其承擔的責任。舉例來說,一個網絡詐騙案件中,面對公安機關“你是否參與xx策劃會議”的訊問時,嫌疑人一般只會答“參與了”,實際上其所謂的參與只是去作個會議記錄,根本沒有發言的機會,也沒有拍板決定的權力。這個時候我會建議他要作完整供述,表示自己雖然參與了會議,但作用很小,這樣一來便可以為自己後面爭取從犯的情節做鋪墊。

2.圍繞案件事實和法律向檢察院提出法律意見,狙擊批捕。在偵查階段,律師還無法看到卷宗,對案件的證據還了解得不夠全面,這個時候,經驗豐富的律師一般能夠憑藉自己的辦案經驗初步預測案件的走向,檢察院偵監部門的人員同樣有這樣的能力。因此,律師在會見過後,就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通常能夠和檢察官進行比較順暢的溝通,在這個時候,律師盡力為當事人向檢察院爭取不予批捕,比當事人家屬自身向檢察院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會起到更好的效果。

第二種情況——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作用除了前面所說的這兩種之外,還有一個更重要的作用——從證據著手進行辯護,為當事人爭取無罪、輕罪或罪輕的結果。在審查起訴階段,法律上賦予律師閱卷權(其他人沒有),即這個時候律師可以到檢察院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在律師閱卷之後,當事人是否有罪、是不是應該定公安機關初步認定的罪名、有沒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等等情況,專業的律師都可以根據在案證據進行大致的判斷。在進行初步判斷之後,對於能夠證明當事人有罪的證據,如果存在瑕疵,律師看得出來,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質證意見,對於能夠證明當事人罪輕或無罪的證據,律師進行綜合整理,並將這些證據融入到法律意見書或辯護詞中,為當事人爭取應得利益。

舉例來說,在我去年辦理的一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我的當事人被指控涉嫌詐騙罪,詐騙數額有51萬,後面我通過閱卷發現銀行流水顯示我的當事人只騙了48.5萬,沒有超過50萬這個“數額特別巨大”的檻,另外,這48.5萬里,有23萬是案發前已經退還給被害人的,依法不應該算作詐騙數額。我把我的觀點向檢察院提出,檢察院認可了我第一個觀點,沒有認可第二個,於是圍繞第二個觀點我找了法條和專家學者的著作,再次向檢察院提出,最後,檢察院認可了,在起訴書中只認定了25.5萬的詐騙數額。

綜上,案子到了檢察院,我不知道律師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但我知道,律師有用,要不要請律師就見仁見智了。


網絡犯罪辯護黃佳博


你好,根據你提出的問題,說一下我的看法。

現在案件到了檢察院,可能處於偵查階段末尾時間,也可能處於審查起訴階段,但不管那種情況來看,都屬於刑事案件的一個程序階段,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對需不需要請律師還是值得考慮的。

對於刑事案件來講,也就兩種情況,要不不請律師,要不請律師。請不請是當事人和家屬的權利,用不用請還要結合案件來自己考慮,但總之來講,每個刑事案件都有請律師的作用。這也是為什麼不同的案件收費情況不同的原因,下面我將兩種情況具體分析一下:

第一,不用請律師的情況

這種情況針對案件特別簡單的,證據固定比較容易,罪名定性以及量刑方面沒有爭議的,在三個階段犯罪嫌疑人都如是供述,偵查機關也不存在違法違規的現象等等。這種情況下,對律師來講除了在偵查階段可以爭取看能不能取保候審,在審查起訴階段看能不能做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等,在審判階段看能不能做到實報實銷之外,也沒有其他的辯護空間了。但對這些來講,對於一部分當事人和客戶來講已經是很大作用了,他們還是會請律師,而對另外一些則認為沒有什麼用,就不會請律師。

第二、需要請律師的情形

對於案件重大複雜的,團伙性的,證據鏈不是很完善的,有技術性無罪可能的,對鑑定結果又異議的,偵查機關存在刑訊逼供的,超期羈押的,非法蒐集證據的,程序性違法的,量刑過重的等等就需要請律師來辯護了。律師可以提出質疑,並申請重新鑑定。對超期羈押的,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對證據鏈不足的可以做無罪辯護。對非法收集證據的,以及刑訊逼供的可以提出非法證據排除。對違反程序的行為,可以進行申訴、控告等等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最大權益。但是,還是有一部分當事人或家屬不會請律師,覺得自己不會被冤枉,也覺得律師沒有給百分之百給結果。也有一部分當事人或家屬,覺得有希望就會請。

最後想說,不管有沒有到檢察院,都會建議你請個律師。

總之,對於案件簡單的也有當事人和家屬來請律師。對於案件重大複雜的,也有當事人和家屬不會請律師的。因此,具體要不要請律師是當事人和家屬的權利,是想不想請,而不是必須要請。對於任何一個刑事案件都有其請律師的價值,就看當事人和家屬自己的觀念和對案件的瞭解程度以及法律的認識來決定。

以上是我的看法,如有不當敬請見諒,謝謝。


刑辯視角


第一,案子到了檢察院,還有很充足的時間,律師在這個階段能做的工作很多。到了檢察院,案子還要經過檢察院的審查,經過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退回補充偵查或者做不起訴處理。在這個階段,一般最短有一個月,最長有六個半月的時間。所以,律師在這個階段介入,能做的工作很多,而且很多時候檢察官也希望律師能夠介入,提供法律意見給檢察官參考,所以並不是說一定要在偵查階段介入才不會顯得晚。

第二,案子到了檢察院,律師能做的工作很多也很關鍵。律師可以在這個階段向檢察院申請閱卷,會見當事人,並且同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溝通,從而達到充分了解案情的目的。同時對於達不到起訴條件的,可以提供不予起訴法律意見書,對於沒有羈押必要的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法律意見書等等。從而能夠盡最大可能幫助當事人。

第三,至於那些沒錢請不起律師的,也大可不必擔心,現在刑事案件全覆蓋已經全面鋪開,如果經濟能力有限也不用擔心,到了法院階段,法院會幫助當事人主動申請法律援助的。所以,歸根結底,無論案子到了什麼階段,有一個好律師都是十分必要的。

最後,什麼樣的律師才是最負責,最值得聘請的呢?記住以下三句話:

舉凡不談證據談法理的,都是耍流氓;

舉凡開口就是有關係的,都是耍流氓;

舉凡保證無罪多要錢的,都是耍流氓。





張晨光律師


一、要搞清楚案件到了檢察院,分別為兩個階段:1、審查批捕,2、審查起訴。

審查批捕階段,按現行法律規定,只有辯護律師,才有閱卷權,其他非律師辯護人沒有閱卷權。所以這個階段,律師的作用比較大。委託律師,可以查閱全案證據、會見犯罪嫌疑人,獲取第一手資料,對案件的主要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成立與準確、辦案人員是否存在程序違法與實體違法、是否具備羈押必要性等眾多問題的瞭解、認識,是其他人無法取代的。

犯罪嫌疑人家屬,此時的正確做法是:先去公安局辦案機關,瞭解一下案件經過。做出初步判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情況下,已經具備批捕條件了,哪麼請律師的意義就不大。如果瞭解案件經過後,初步判斷: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情況下,就要及時委託律師介入。

現實中注意的是:委託律師時一定要多對比幾家,不要盲目相信口若懸河,對法律沒有敬畏之心的不良律師,他們只會趁機多要錢,卻不幹正事。

二、如果案件到了檢察機關,已經批捕了,面臨刑事公訴審查階段了。哪麼,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家屬,就可以申請成為辯護人,並且具有合法閱卷權。這一點非常重要,一旦有了閱卷權,哪麼,就可以全面瞭解:批捕案件事實、全案證據、司法程序是否存在重大違規等等,只是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

通過閱卷,要客觀地得出結論;1、批捕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一定要是主要證據)、司法程序合法合規,前提是你具備這樣審查的專業能力。哪麼,請律師的作用就不大了,不如將金錢用在法院審理階段的律師費用上。2、如果通過閱卷,發現批捕事實存在問題,主要證據並不是確實充分,在說一次,一定要是主要證據,什麼是主要證據呢?與批捕案件事實和量刑有重大關係的證據,才能算主要證據。哪麼,聘請專業合適律師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友情提示:現實中遇到盡職敬業好的律師,不會比遇到好的檢察官、法官更容易,委託人要仔細考慮。


為真理而奮鬥999


中國的司法制度還是很完善的,一般刑事案件分為幾個階段,事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然後交由檢察院審查並準備起訴,最後由法院開庭審理。因此,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已經移交至檢察院,並不是就說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只能說明犯罪嫌疑人存在嫌疑,並不能完全就認定你是罪犯。

不過,既然公安機關已經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那至少說明警方已經掌握了足夠的證據,並且有相對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存在犯罪事實。而檢察院有權對警方移交的案件不予受理,其原因肯定是證據不足。

對於移交至檢察院的案件,也是可以請辯護律師的,萬一確實是被冤枉的呢,律師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替你做有效辯護,最終結果可能是減輕處罰、無罪等,當然,這點結合案件事實來判定。

國家出於人道主義關懷,對於一些事實清楚並且犯罪嫌疑人基本已經認罪的情況,往往在開庭前,替犯罪嫌疑人指派一個援助律師替犯罪嫌疑人做些簡單的辯護,對於犯罪嫌疑人而言,如果確實是被冤枉的或者說認為案件應該從輕處罰的,可以聘請一個專業律師。“不錯抓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是法律存在的根本意義。


Power泡兒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從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意味著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構成犯罪。因此,犯罪嫌疑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需要聘請律師。

如題所述,甲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認為甲極有可能構成犯罪,於是就把甲的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如今檢察機關審查案件都非常嚴格,因此,公安機關如果沒有太大把握,也不會把甲的案件移送給檢察機關,否則到時候檢察機關不起訴或者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豈不是自討沒趣?

因此,甲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時候就需要聘請律師了。甲的合法權益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如果甲沒有犯罪的,只是被人陷害或者公安機關偵查錯誤的,那麼甲就需要律師給他洗刷冤屈;二是如果甲確實構成犯罪,但同時有坦白、立功等最輕情節,或者實際構成的罪名比公安機關起訴的罪名要輕的,那麼甲也需要律師為他辯護。

更重要的是,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律師就享有閱卷權了,可以通過查閱案卷瞭解甲現在的處境。因此,建議甲這時候立即聘請優秀的刑辯律師,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冰焰


案件到了檢察院階段,是否需要聘請律師,應當進行綜合考量。

1、完全出於當事人及家屬的意願

  • 有的案件比較輕微、刑期比較短、當事人(嫌疑人)沒有被羈押而是處於取保受審狀態,當事人及家屬如果有能力自己進行有效的辯護,積極地行使權利,對案件涉及的法律規定、處理方法比較清楚的,可以不聘請律師。


  • 另一種情況,當事人及家屬已經向律師進行詳細的法律諮詢,能夠自行處理法律業務的,也可以不用聘請律師。

  • 在一些案件中,當事人(嫌疑人)處於羈押狀態,無法自行處理法律業務,又不瞭解法律的規定,這個時候,多數的當事人及家屬會選擇聘請律師。

2、律師的作用,是重要的選擇因素

  • 如果辯護律師不僅熟悉法律規定,同時,有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有能力,有熱心為當事人辦理法律業務,提供法律幫助,那麼聘請律師是必要的;反之,則應當重新考慮。

  • 按照法律的規定,律師可以查閱、複製訴訟文書、技術鑑定性材料、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申請人民檢察院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向人民檢察院出具律師意見書,被害人或者代理人進行談判溝通,擬定相關的法律文書,隨著訴訟節奏,在需要的時候,及時的簽署文件,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多數案件中,訴訟節奏感是非常強的,時間的把握對案件走向產生了重大影響。及時有效的商談取得諒解書、賠償協議等,有利於案件的進一步處理,如果相關的法律業務沒有有效處理,錯過了時機,案件可能就再無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律師能夠宏觀的統籌處理,辦的恰到好處,這是律師的另一個重要的價值。

3、是否聘請律師,是當事人、家屬及辯護律師的雙向選擇

  • 當事人及家屬可以綜合考慮自身的因素及律師的辯護業務作出最終的決定。

  • 對律師來講,是否要去承接某一項刑事案件的辯護業務,律師有一個選擇的權利。律師承接業務的意願,直接影響到了最終的辦案效果。律師非常積極的,精神飽滿的去處理一項業務,結果是可以預期的。


法律依據,劃重點。時間緊迫的,看重點。想了解詳情的,要精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五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時機不是隨時都有,選擇意味著成敗。時光不可逆,成敗都不能再重來。


臥龍錦囊


一般律師都會這麼認為,在刑事案件中,每個階段,辯護律師的功能,都是有所側重的。

先來說一下偵查階段。

在公安偵查階段,律師提前介入,可以為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羈押必要性審查,瞭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和所涉及的罪名,當然還需要和偵查機關溝通協調,儘可能的降低案件的複雜程度,當然最好的結果是在偵查階段就徹底解決了問題——案件被撤掉,或者不被批准逮捕,就此不了了之。

你說在偵查階段,有沒有必要儘快的委託辯護律師?

我們再看一下審查起訴階段。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律師及時介入後,可以儘快的複印案件卷宗資料,詳細審查案件證據,找出證據的漏洞或瑕疵。

之後再和檢察官認真協商溝通,如果案件證據確實存在問題,那就要積極爭取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

而如果案件的定性存在問題,辯護律師就需要積極和檢察官溝通,爭取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改變案件的定性,以達到減輕處罰的目的。

當然此時也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或要求羈押必要性審查。

最後再看看法院審理階段。

庭審階段,辯護律師的重要性,大多數當事人都是瞭解的,因為多數委託人甚至認為只需要在庭審階段委託律師就可以了。原因在於委託人或者被告人最直接感受到辯護律師的工作,就是在庭審時,此時感受最直觀。而其他時候,辯護律師即便付出再多,當事人都不一定了解。

另外,此時也是解決案件的最後一關,如果此時還不能把案件裡面的問題徹底解決掉,而想通過二審或者再審解決,那是難於上青天的。

可見法院階段是整個案件最關鍵的階段,在多數人眼中也是最有必要委託律師的階段,甚至是最合適的時機。

但是這種想法其實是不妥的。

為什麼這麼說呢?

可以換一種方式來解釋這個問題,打個比方來說,其實案件的三個階段和蓋大樓是一樣的。

刑事案件分偵查,審查起訴和庭審三個階段。建造樓房也需要三個階段:夯實地基,搭建框架,最後封頂。

樓房要想順利封頂,就必須將前兩個階段踏踏實實穩穩當當的做好,特別是地基,否則的話即便封頂了,也不能保證樓房不會坍塌。

而庭審階段就相當於樓房的封頂,庭審階段,想要有好的效果,前提是前兩個階段的基礎做得好,打得牢。否則的話,庭審的效果不可能特別的好。

綜上可知,如果有可能刑事案件儘量儘早委託律師,越早越好。越早越有可能把案件消滅於萌芽狀態,儘早的化解掉。


律師鄒玉傑


被告人有權自己辯護,也有權委託律師進行辯護,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錯案。

如果不委託律師,根據現有的法律,被告人自己沒有辦法閱卷,開庭前沒有辦法知曉檢方的證據,如果被告人被關在看守所,也沒有辦法蒐集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在不瞭解正確的前提下,被告人無法為自己做有有效的辯護。在辦案過程中,有些嫌疑人因不敢或不懂,對有些從輕的事實沒有給司法機關講,這就需要律師進一步核實。

為公平公正地審理案件,更好的行使辯護權,做到不枉不縱,在檢察院階段委託律師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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